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SO2017-0001 for velcr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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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SO2017-0001 for velcro.so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Velcro BVBA 诉 Xie Wan Dian, Shen Zhen Shi Xing Tian Sheng Fang Zhi Pin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DSO2017-000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Velcro BVBA,其位于比利时丹泽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immons & Simmons,其位于中国香港。
本案被投诉人是Xie Wan Dian, Shen Zhen Shi Xing Tian Sheng Fang Zhi Pin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3月13日收到投诉书。2017年3月1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7年3月14日和3月1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3月1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4月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7年4月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7年4月12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比利时的公司,主要从事粘扣帶的生产和销售。
投诉人在150多个国家取得了包含VELCR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中国注册商标第1039864号,注册于1997年6月28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的名称似乎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其组织名称似乎是一位于中国的公司。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1月8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网站似乎由"深圳市兴天胜纺织品有限公司"运营。根据网站上的公司简介,该公司一直从事粘扣带(又称魔术贴)的生产和销售。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VELCRO的注册商标权。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VELCRO商标。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VELCRO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并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VELCRO商标以及被投诉人也并未注册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对VELCRO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网站似乎由"深圳市兴天胜纺织品有限公司"运营。根据专家组对网站的访问,专家组注意到网站上销售各类粘扣带即魔术贴的产品,该些产品上似乎没有任何明显的标识。无论网站上是否仅销售投诉人的产品,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并没有在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地表明其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此外,专家组亦注意到网站上还设有其他第三方的链接。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so"是索马里的国家顶级域(ccTLD),但是被投诉人的信息和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内容跟索马里似乎没有任何关系。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iv)条,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等同于恶意注册及使用:
通过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根据案卷材料,投诉人注册和使用VELCRO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从争议域名网站的内容看,被投诉人应该与投诉人处于同一行业。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VELCRO商标。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及专家组在第6.B.段中的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宣传及销售各类粘扣带即魔术贴的产品的行为是恶意的表现。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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