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SO2013-0001 for youku.so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SO2013-0001 for youku.so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Verge Internet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 诉 Zhou Xianhua 案件编号:DSO2013-000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Verge Internet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其位于中国北京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国的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Zhou Xianhua,其位于中国浙江省义乌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1API GmbH(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3年8月23日收到投诉书。2013年8月23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3年8月2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3年8月28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3年8月28日,投诉人除提交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外,亦请求使用中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中文及英文版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3年9月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3年9月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9月2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3年9月2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3年10月8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于2005年创立于中国,是“YOUKU优酷”视频网站(优酷网“”)的经营方。优酷网于2006年正式上线,经过多年发展和推广,在中国及全球领域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优酷网在全球在线视频网站中名列第二,仅次于Google旗下的Youtube,是全球最大的中文视频网站。2010年12月8日,优酷网正式在美国纽约证交易所 挂牌上市(Youku Inc),成为中国第一家在海外规模上市的视频网站,也是全球首家独立上市的视频网站。 投诉人就优酷及YOUKU优酷(图形)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娱乐信息(消遣)”等服务上,投诉人注册的优酷、YOUKU优酷(图形)商标如下:

序号
商标
类别
注册号
服务项目
申请日
注册日
(1)
优酷
41
5236725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娱乐信息(消遣)等
2006年3月24日
2009年7月14日
(2)

41
5939386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娱乐信息(消遣)等
2007年3月24日
2010年4月14日
(3)

41
6504315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娱乐信息;娱乐等
2008年1月11日
2010年8月21日
投诉人还在除上述第41类外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多个优酷、 YOUKU及相关商标。
此外,投诉人在美国注册了YOUKU商标,注册号为85403337。
被投诉人是地址位于中国的个人。争议域名于2011年4月1日被注册。在专家组做出本裁决之时,争议域名仍然指向一名为“优酷电影网”的网站,该网站提供电影、电视剧、动漫等多个栏目,点击其中“美女写真”等栏目,页面被链接至不雅图片及视频网站。 5.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如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协议或注册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除非行政专家组对行政程序的语言另作裁定。
根据争议域名注册机构确认的信息,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英文。就本案已提交证据而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并未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达成协议。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使用了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投诉人同时要求本案行政程序语言采用中文,其理由包括:
(1)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位于中国,且投诉人为中国公司,被投诉人也为中国个人;
(2)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网站的语言为中文;
(3)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均为中文材料。
鉴于被投诉人为地址位于中国的个人,且其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网站的语言为中文,专家组认为可以认定被投诉人熟悉投诉人所要求的中文语言。
专家组在考虑投诉人就行政程序语言提出的上述理由的同时,亦综合考虑了规则第10条(b)项和第10条(c)项的规定,即对于所有案件,专家组均应保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且应确保行政程序快速进行。专家组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投诉人提出的上述理由成立,且被投诉人已被给予充分时间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做出评论,但被投诉人未有任何回应。专家组因此决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采用中文。 6.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首先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投诉人就优酷、YOUKU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商标在中国乃至全球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youku”,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号“Youku”、享有商标权的YOUKU优酷等商标中的“YOUKU”英文字母完全相同,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号、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投诉人进一步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享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投诉人亦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商标。鉴于投诉人注册和使用YOUKU 和优酷商标的时间远远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时间,且投诉人在视频播放及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对YOUKU 和优酷商标的法律权益。此外,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意在吸引并误导互联网用户,试图依靠投诉人商标的较高知名度牟取不当利益,其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投诉人最后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对YOUKU及优酷商标的法律权益,其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之一是试图恶意阻止投诉人获得与YOUKU商标相对应的域名。同时,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同时破坏投诉人正常的经营业务。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对应的网站上提供不雅节目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良好商誉和声誉。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要求专家组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7.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投诉人在本行政程序中如要获得专家组支持,须证实如下三种情况同时存在: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以及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由“youku”与“.so”两部分构成,其中“ .so”为索马里共和国的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 ,为域名构成所必需,“youku”因此成为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
投诉人就优酷及YOUKU优酷(图形)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娱乐信息(消遣)等服务上,投诉人注册有:第5236725号优酷商标(注册于2009年7月14日)、第5939386号YOUKU优酷(图形)商标(注册于2010年4月14日)和第6504315号YOUKU优酷(图形)商标(注册于2010年8月21日)。上述商标的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投诉人自2006年以来一直通过域名建立网站来开展其视频网站业务,并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使用“YOUKU优酷”字样。投诉人提供的大量证据足以证明投诉人就其注册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youku”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第5939386号图形商标和第6504315号图形商标中的“YOUKU”英文部分。专家组亦注意到该争议域名主要识别部分亦与投诉人在美国的注册商标YOUKU完全相同。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况。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c)项,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 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争议域名或与该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2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该争议域名而为人所知;或者
(3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专家组发现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就“Youku”享有商标权或其他权益,亦或因争议域名而为公众所知。投诉人亦声称其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者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投诉人主张的责任因此转移至被投诉人(Carolina Herrera, Ltd.诉Alberto Rincon Garcia, WIPO案件编号D2002-0806;International Hospitality Management – IHM S.p.A.诉Enrico Callegari Ecostudio, WIPO案件编号D2002-0683),被投诉人应就其对争议域名享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提供证据,但其未对此做出任何回应。
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网站提供电影、电视剧等视频节目,并显著使用投诉人的优酷等商标及YOUKU标记而未澄清其与投诉人的关系,排除了其善意使用争议域名提供服务的情形。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意在吸引并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被投诉人和/或争议域名网站与投诉人存在某种联系。被投诉人试图依靠投诉人及其商标和标记的较高知名度牟取不当利益,其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善意的提供商品或服务。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行为未满足政策第4条(c)项的任一情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种情况。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特别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如果经专家组认定存在,应表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1)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2)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3)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4)通过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大量证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YOUKU优酷(图形)商标在中国乃至全球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如专家组在前两部分所述,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但其仍将投诉人享有很高知名度的YOUKU优酷(图形)商标中的英文部分“YOUKU”注册为争议域名,并在争议域名网站的显著位置使用投诉人商标和商号,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因此具有明知而为的恶意。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并在相对应的网站上提供与投诉人相同或极其近似的服务,其意图十分明显,即利用投诉人及其商标和标记的良好声誉,使互联网用户认为该争议域名网站与投诉人存在服务来源、赞助或附属关系上的某种联系,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同时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经营业务。被投诉人的行为满足政策第4条(b)项之(3)和 (4)的规定。
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种情况。 8.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陈长杰 (Jacob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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