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CC2018-0005 for fronius.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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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CC2018-0005 for fronius.cc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Fronius International GmbH 诉 Fan SiShang, ZhuHai HuaWeiZiDongHuaSheBeiYouXianGongSi 案件编号:DCC2018-000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Fronius International GmbH,其位于奥地利韦尔斯。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Taylor Wessig, 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Fan SiShang, ZhuHai HuaWeiZiDongHuaSheBeiYouXianGongSi,其位于中国广东省珠海市,被投诉人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Shanghai Meicheng Technology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投诉书。中心于同日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5月2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 年5 月31 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同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是2018 年6 月20 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8年6月2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8年6月26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18年6月27日,被投诉人向中心和投诉人发出回覆。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欧洲焊机制造商。投诉人的产品遍布60 多个国家。投诉人产品进入中国已经有 20 多年了,并于2013 年1 月成立了上海全资子公司,并相继在华东、华北和东北、华中、华南和华西建立了销售和售后服务团队。投诉人于1997 年12月17日通过马德里注册获得了多个国家包括中国的FRONIUS商标保护,例如第686363 号FRONIUS国际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于国际类别第1、第6、第7、第9和第42类。
被投诉人是珠海华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根据该公司的自我宣传,其人员是在自动化设备领域打拼多年的团队组合,经营范围包括机械设备的维修、安装、研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工业自动化设备及零配件的研发等。被投诉人注册了 域名,其中显著部分是法国焊接技术公司Polysoude S.A.S.的商标。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7年3月7日。争议域名指向的是AWI Welding, Inc的网站,出售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焊接产品。该公司的产品包括变位机转台与变位机系列。该网站联系电话在珠海市。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FRONIUS是投诉人使用多年社会认知度极高的注册商标。争议域名有效识别部分与投诉人在先知名商标完全相同。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任何公司和个人注册争议域名并开通网站进行商业使用。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持有的FRONIUS 系列商标在世界各地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被投诉人作为同行业机械设备公司不可能对投诉人及其著名的FRONIUS系列商标毫不知晓。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和Polysoude公司业务情况的前提下,依然注册争议域名和域名,并且停放使用,显然不是巧合而只能是恶意为之,其目的无非就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声称,其2013 年就没有在被投诉人公司上班了,现在在一个德资公司上班。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已经侵犯了其人权。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款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FRONIUS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FRONIUS商标。其唯一其余部分为一个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专家组认为该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Vodafone Group PLC 诉Wikipiedra S.L. / Jonathan Palma Ruz, WIPO 案件编号DCC2010-0006。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FRONIUS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FRONIUS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 款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 款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FRONIUS商标混淆性相似。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出售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焊接产品。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不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Fan SiShang”,其公司名称为 “ZhuHai HuaWeiZiDongHuaSheBeiYouXianGongSi” (中文为“珠海华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Fronius”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如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4条(c)款举例说明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个情形。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于2018年6月27日给中心发了电子邮件。被投诉人在该电子邮件中未提供任何关于争议域名现在或潜在用途的说明。被投诉人声称,其不在被投诉人公司上班了。专家组注意到,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款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款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包括投诉人的FRONIUS商标。该商标不是通用词。投诉人声明,其从未授权或许可任何公司和个人注册争议域名并开通网站进行商业使用。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属于自动化设备行业,其注册了至少两个包括他人焊接技术商标的域名。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出售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焊接产品。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的FRONIUS商标。在争议域名的使用方面,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使用会造成该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
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条(b)款(iv)项的规定。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 款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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