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9-1593 for baidujianz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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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9-1593 for baidujianzhan.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Baidu Online Network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 诉 chen jianfeng 案件编号:D2019-159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Baidu Online Network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AB, 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chen jianfe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1API GmbH(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7月8日收到中文版投诉书。2019年7月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7月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9年7月1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2019年7月11日,中心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关于行政程序的语言的邮件。2019年7月12日,投诉人确认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进行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7月17日正式用中文和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7月1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8月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8月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8月20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拥有全球最大的中文搜寻引擎及最大的中文网站,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BAIDU商标。其中,投诉人第4096719号百度BAIDU及图商标于2006年在中国获得注册,第5916520 号BAIDU商标于2010年在中国获得注册。
根据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注册于2014年6月16日。 被投诉人为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提供网站建站服务,并写有“百度爱采购平台”。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其是BAIDU注册商标在中国的权利人。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非常近似,足以造成混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的语言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英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投诉人在本案中请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并提出了理由。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任何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www.”的内容完全为中文,这说明被投诉人拥有理解和运用中文的能力。专家组还考虑到,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的投诉书及证据材料,并请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专家组认为,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可以提高审理本案的效率,且不会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因此,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专家组决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
专家组认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决定完全符合规则第10条关于专家组职权的规定,是处理本案的适当方式,可保障双方当事人得到平等的对待,并避免案件程序的拖延。 B.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投诉人的百度BAIDU及图商标最早于2006年在中国获得注册,BAIDU商标最早于2010年在中国获得注册。因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投诉人对BAIDU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投诉人持有的争议域名为,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com”之外,由 “baidujianzhan”构成。其中,“baidu”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附加后缀为“jianzhan”。专家组认为,由于争议域名网站提供所谓“自由建站”等服务,上述争议域名中的“jianzhan”应对应于中文“建站”(建立网站)的汉语拼音拼写。被投诉人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之后添加表示“建站”的字典词语“jianzhan”,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BAIDU构成混淆性相似。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WIPO Overview 3.0”),第1.8节。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BAIDU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D2003-0455;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未能反驳投诉人的主张。专家组基于现有证据未发现任何符合政策第4条(c)项所列的或者任何其他的情形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D.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专家组发现,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www.”上使用“百度爱采购平台”标识吸引互联网用户,擅自使用投诉人的百度BAIDU及图注册商标,将投诉人、腾讯、阿里巴巴等知名互联网公司标注为被投诉人网站服务的合作伙伴,用以推销被投诉人提供的建立互联网网站的服务。
根据政策第4条(b)项之(iv)的规定,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故意试图通过其网站或网址或者其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在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构成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在争议域名网站上擅自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供与投诉人合作的虚假信息,从事与投诉人的互联网服务直接竞争的商业性服务,足以说明被投诉人不仅了解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经营活动,而且借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令其对争议域名网站及其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解。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证明其具有政策第4条(b)项之(iv)所述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恶意。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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