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9-1547 for dekratur.com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9-1547 for dekratur.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DEKRA e.V. 诉Shenzhen Dekratur Testing Technology Co., Ltd. 案件编号:D2019-154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DEKRA e.V.,其位于德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Uexküll & Stolberg, 其位于德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Shenzhen Dekratur Testing Technology Co., Ltd.,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7月3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9年7月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7月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9年7月8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9年7月11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2019年7月4日,该中心收到了被投诉人的英文电子邮件,询问关于本案的信息。
2019年7月8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9年7月10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并提交了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2019年7月12日,被投诉人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7月18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7月1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8月7日。被投诉人未向中心提交实质性答辩。2019年8月8日,中心通知当事人双方其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
2019年8月15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位于德国,是一家提供汽车检测服务的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对机动车的定期检测(包括废气排放的综合检查)、专家鉴定、安全检查和技术系统检查。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书附件3和附件4)可知,投诉人的DEKRA商标和企业名称在欧洲尤其是德国享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书附件6)可知,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DEKRA商标注册,包括德国第1035512号DEKRA商标(注册日为1982年7月13日),申请日期为1981年12月29日;欧盟第002386597号DEKRA商标(注册日为2003年9月2日),申请日期为2001年9月25日;国际注册商标第782309号DEKRA商标(注册日期为2002年1月31日,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等等。投诉人的上述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包括技术咨询和鉴定服务(工程工作);材料检测;面向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和工业公司的损害管理,保险索赔要求的技术和法律解决,包括专业知识和在现场的调控,在损害情况下的合理性检测,揭露欺诈行为的调查和理赔调查;等等。
争议域名于2013年10月18日注册。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提供检测服务的网站。该网站“关于我们”介绍信息显示 “深圳市德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Shenzhen Dekratur Testing Technology Co., Ltd.主要从事电子、电器、通信等产品的检测、认证和咨询等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自成立至今,德凯特以‘诚信、专业、高效、团队、服务’为准则,为全球企业提供中国泰尔认证、欧盟CE认证、 WEEE认证、日本VCCI认证、美国FCC认证、澳洲ID认证、FDA认证、RoHS检测、 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报告、REACH技术咨询及其它多国产品标准技术和认证技术服务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就DEKRA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或者商业活动标志有高度类似性。争议域名与投诉人DEKRA商标之间的区别仅在于争议域名末尾的(“tur”),该区别很微弱。
因此,争议域名已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A.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未将争议域名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即使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前,被投诉人已经使用了“Dekratur Testing Technology Co. Ltd.”这一公司名称,也不代表被投诉人有权注册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所导向的网站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主要是从事电子、电器、通信等产品的检测、认证和咨询等技术服务。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所指定的服务一致。被投诉人还在该网站上强调显示投诉人的商标DEKAR。
因此,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A.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的DEKRA商标非常显著,在德国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投诉人主张在注册争议域名时,被投诉人知晓投诉人商标。
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以及投诉人的业务活动,因为被投诉人显然有意在欧洲市场开展业务,因而对于德国市场应该有详细的了解。
被投诉人通过注册一个和投诉人知名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企图通过制造该网站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该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除向中心发送了两封电子邮箱之外(见上述第3部分),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 6. 行政程序的语言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应当为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组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理由是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有中、英文版;但同时投诉人也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被投诉人则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鉴于投诉人已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裁决。 7.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以获得专家组支持其请求: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在本案程序中提供多份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证明投诉人自1982年起,即陆续在世界多个国家或地区(包括中国)注册了DEKRA商标。专家组因此认定投诉人对DEKRA享有商标权利。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作为争议域名可供识别的部分 “dekratur”, 争议域名包含了整个DEKRA商标。
“.com”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 第1.11节 )。
争议域名在投诉人商标DEKRA之后添加“tur”三个字母,无法消除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的混淆性相似性(参见WIPO Overview 3.0, 第1.8节)。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DEKRA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应对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由[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其是DEKRA商标的所有权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DEKRA商标。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
经查,投诉人注册和使用DEKRA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进而转移至被投诉人一方。(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然而,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正式的答辩或证据,以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权利,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参见专家组在下述第7.C部分的论述)。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的名称是“wang peng, Shenzhen Dekratur Testing Technology Co., Ltd.”。但是,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的答辩。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认定投诉人为DEKRA商标的权利人,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DEKRA商标在汽车检测、专家鉴定等相关服务上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将”Dekratur”分成两行使用,第一行显示DEKRA,第二行显示TUR。
被投诉人刻意注册完整包含有投诉人DEKRA商标的争议域名,而“tur”字样无法排除因特网用户对争议域名与DEKRA商标混淆的印象。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极其容易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误导用户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存在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等方面的关系,从而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进而吸引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条(b)项第(iv)目的规定,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此外,被投诉人此举严重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亦具有明显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8.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8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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