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9-1419 for demo-accenture.com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9-1419 for demo-accenture.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ccenture Global Services Limited (埃森哲全球服务有限公司) 诉 zhugang feng(朱刚峰) 案件编号:D2019-141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ccenture Global Services Limited (埃森哲全球服务有限公司),其位于爱尔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McDermott Will & Emery LLP, 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zhugang feng(朱刚峰),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同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6月2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9年6月25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同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本中心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中、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2019年7月1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7月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7月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7月2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7月2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8月2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国际企业,以ACCENTURE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外包服务,并拥有ACCENTURE商标和公司名称。投诉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ACCENTURE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注册商标第1794726号,于2002年6月21日注册于第42类的服务;中国注册商标第1982504号,于2002年8月28日注册于第9类的商品及美国注册商标第3091811号,于2006年5月16日注册于第9、16、35、36、37、41及42类的商品和服务,目前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在专业服务的领域里,投诉人的ACCENTURE商标享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早在2000年8月29日,投诉人已经注册了域名,并以该域名设立了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争议域名注册于2017年12月27日。争议域名转链接至的网站是一所在线赌场。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CCENTURE商标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在线经营赌场。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ACCENTURE商标或注册包括ACCENTURE商标的域名。
争议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ACCENTURE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ACCENTURE商标字样。虽然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ACCENTURE商标之前添加了“demo-”,但是该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
争议域名也包括通用顶级域名后缀“.com”。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 案件编号 D2009-1611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 案件编号 D2014-0080。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关于上述第一个情形,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转链接至的网站是一所在线赌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CCENTURE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确认其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ACCENTURE商标或注册包括ACCENTURE商标的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该使用不属于在善意提供商品中使用争议域名。
关于上述第二个情形,被投诉人的名字为“zhugang feng”,不是“demo-accenture”。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关于上述第三个情形,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
如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个情形。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7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ACCENTURE商标。其余部分为“demo-”(可译为“示范”)和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后缀。ACCENTURE是生造词。经过投诉人的多年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ACCENTURE商标在相关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专家组很难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ACCENTURE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转链接至的网站是在线赌场。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ACCENTURE商标。投诉人确认其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ACCENTURE商标或注册包括ACCENTURE商标的域名。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转链接至网站的使用会造成该网站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条(b)项(iv)目的规定。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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