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8-2023 for bhpbilliton.app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8-2023 for bhpbilliton.app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BHP Billiton Innovation Pty Ltd (BHP Billiton Innovation)诉 Kuo Kuo Yang 案件编号:D2018-202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BHP Billiton Innovation Pty Ltd (BHP Billiton Innovation),其位于澳大利亚墨尔本。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Griffith Hack Patent and Trade Mark Attorneys, 其位于澳大利亚。
本案被投诉人是Kuo Kuo Yang ,其位于中国北京。被投诉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West263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9月5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8年9月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9月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8年9月10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8年9月12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9月15日,中心收到了投诉人的电子邮件通知,澄清了投诉书修正本中被投诉人的身份信息。
2018年9月10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本中心于2018年9月12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中心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答复,被投诉人要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9月1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9月1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10月9日。被投诉人于2018年10月6日和2018年10月9日向中心提交了正式的中文答辩书。2018年10月11日,中心通知当事人双方开始指定行政专家。2018年10月11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向中心自行提交了补充材料。
2018年10月18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位于澳大利亚,是BHP Billiton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持有BHP Billiton的知识产权。
BHP Billiton控制着多个包含BHP BILLITON商标的域名,包括, , , , and (见投诉书附件4)。部分域名是以BHP Limited的名义注册的。BHP Limited是BHP Billiton Limited的旧称。
BHP Billiton还是多件BHP BILLITON商标在全球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见投诉书附件6),包括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欧盟、美国和加拿大。投诉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情况如下: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

有效期至

1

BHP BILLITON

5942779

4

2009年12月28日

2019年12月27日

2

5942778

6

2009年11月7日

2019年11月6日

3

5942777

37

2010年8月14日

2020年8月13日

4

5942776

40

2010年8月14日

2020年8月13日

5

5942775

42

2010年6月21日

2020年6月20日
被投诉人于2018年8月16日注册了争议域名。
目前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BHP BILLITON构成混淆性近似。考虑到争议域名与BHP BILLITON商标的近似程度,当消费者看到争议域名时,很可能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联。
因此,争议域名已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A.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并非因本案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被投诉人没有将争议域名投入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合理使用。 A.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首先,投诉人的BHP ILLITION商标和相关域名在全球享有知名度。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驰名商标BHP BILLITON”构成混淆性近似。
其次,被投诉人同时将148个包含第三人驰名商标的域名在顶级域名 “.app”予以注册。截止2018年8月被投诉人名下的WhoIs反查域名注册列表,请参见投诉书附件10。同时附件10还包含一些知名度较高的第三人公司的商号,包括Volcom,Alexander McQueen,British American Tobacco,DeutschePost,Phoenix Group,Prudential Financial,Richemont,Sandvik,Swatch Group和United Parcel Service。这些域名的WhoIs查询结果参见投诉书附件11。
附件10和附件11所包含的域名目前均没有投入使用。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其不具备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
首先,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并不知道投诉人公司及其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出于好奇和好看。
其次,被投诉人在中国申请了三件BHP BILLITON商标,申请号为33366965,33368593和33362601。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BHP BILLITON商标在中国只注册了5类。投诉人拥有的包含BHP BILLITON商标的域名只有6个。
此外,被投诉人还主张投诉人附件10所列举的148个域名中,第26个,第65个,第93个,第94个,第147个这五个域名并非被投诉人所注册。
最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不是为了将其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被投诉人已将争议域名投入使用。网站截图参见被投诉人答辩附件六。
被投诉人因此要求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6. 行政程序的语言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a) 款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指定,程序使用的语言为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专家注意到,投诉人请求程序语言为英文,并提出了相关理由。被投诉人则请求程序语言为中文。
为了确保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公平以及保证域名争议的迅速解决,在确定程序语言时通常要按照惯例将规则第10条(b)(c) 款考虑在内。程序语言的裁定不应当增加当事人不适当的负担,且不应当导致延迟程序的后果。
专家组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本案的程序语言为中文,但是,为了保证此决定不会给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额外的负担和语言障碍,专家组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材料翻译为中文,原因如下:
(a) 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
(b) 被投诉人明确表示其没有足够的英语知识来使用英文来提交需要提交的资料文件,且要求使用中文作为程序语言;
(c) 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的中文答辩提交了补充材料,表明使用中文作为程序语言并不会影响投诉人对本案程序和实体内容的理解;
(d) 但是,鉴于投诉人位于澳大利亚,中文并非其母语,若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材料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资金负担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
鉴于此,专家组决定在本案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不要求投诉人提供翻译文本,并且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以确保被投诉人完全理解裁决背后的推理。 7.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以获得专家组支持其请求: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投诉人的BHP BILLITON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已获准注册,包括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同时,投诉人亦于2009年、2010年在中国注册了五件BHP BILLITON商标,注册号分别为5942779、5942778、5942777、5942776和5942775。并且投诉人这些商标的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亦早于被投诉人33366965,33368593和33362601三件商标的申请日期(2018年9月6日)。
专家组因此认为,投诉人已经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对BHP BILLITON享有注册商标权。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其作为域名可供识别的部分 “bhpbilliton”,其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完全相同。
“.app”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在比较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测验中可以不纳入考虑(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1段)。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BHP BILLITON商标相同。投诉人符合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响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由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在本案中,投诉人提出其是BHP BILLITON商标的所有权人。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被投诉人没有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声称其就争议域名进行了使用,专家组确认,争议域名曾经指向一正能量美文网站;目前,争议域名不指向任何有效网站。
然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争议域名可供识别的部分“bhpbilliton”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据,被投诉人虽然提交了第33366965,33368593和33362601号三件BHP BILLITON商标申请,但其申请日为2018年9月6日,远远晚于投诉人商标最早在中国的注册日期(2009年12月28日) ,且商标仍处于申请状态,难谓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申请商标的事实并不自动赋予它权利或合法利益。在本案中,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申请注册商标是为了绕开UDRP(WIPO Overview 3.0,第2.12.2段)。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足够的初步证据, 并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已经满足政策第4条(a)款下的第二项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为BHP BILLITON商标的权利人,投诉人BHP BILLITON商标最早在中国注册的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
被投诉人提出其在2018年注册争议域名时,并不知道投诉人及投诉人商标,其注册争议域名是出于好奇和好看。
专家组认为“BHP BILLITON”并非固定英文单词组合,被投诉人刻意注册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无法排除因特网用户对争议域名与“BHP BILLITON”商标混淆的印象,反而会使因特网用户更为混淆此网址与投诉人及投诉人“BHP BILLITON”品牌商品之关联性,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本案争议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除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注册多个包含他人商标或商号的域名,如,,,,,,,,等。
被投诉人主张其注册争议域名及其它包括他人知名名称和商标的多件域名是出于好奇和好看。在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上述辩解不足以证明其善意。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商标,即本案中被投诉人阻却了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在互联网反映其注册商标的可能,具有恶意。
此外,鉴于投诉人BHP BILLITON商标的知名度及本案其它情形,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综上,专家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均具有恶意,投诉人已经满足政策第4条(a)款下的第三项要素。 8.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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