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8-2011 for louisdreyfus.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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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8-2011 for louisdreyfus.top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ouis Dreyfus Trademarks B.V. 诉 Liang Jie 案件编号:D2018-201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Louis Dreyfus Trademarks B.V.,其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INLEX MEA,其位于毛里求斯。
本案被投诉人是Liang Jie,其位于中国南宁。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9月4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8年9月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9月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8年9月14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关于行政程序的语言的邮件。投诉人于2018年9月28日提交了中文版投诉书 ,并于2018年10月5日确认接受中文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10月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10月2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8年10月3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8年11月5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Louis Dreyfus Trademarks B.V.,其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投诉人拥有大量LOUIS DREYFUS及相关注册商标。投诉书附件所附的LOUIS DREYFUS商标信息显示投诉人注册LOUIS DREYFUS商标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如第957331号LOUIS DREYFUS国际商标,注册于2008年1月29日,中国为被指定国之一)(见投诉书附件5)。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将LOUIS DREYFUS商标广泛应用于一系列农业产品的批发和零售服务。多年来,投诉人为LOUIS DREYFUS 品牌宣传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商之一,在不同国家/地区内销售大量产品,其品牌已获得很高的认可度。另外,投诉人还注册了众多含有LOUIS DREYFUS商标的域名,如域名, , and .
被投诉人是Liang Jie,其位于中国南宁。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2018年7月24日。争议域名目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站,并没有投入任何实际使用,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LOUIS DREYFUS商标的整体。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将LOUIS DREYFUS商标广泛应用于一系列农业产品的批发和零售服务,并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商之一,在不同国家/地区内销售大量产品,其品牌已获得很高的认可度。投诉人早在2008年就注册有LOUIS DREYFUS国际注册商标。投诉书附件所附的LOUIS DREYFUS商标信息显示投诉人注册LOUIS DREYFUS商标的时间均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8年)。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LOUIS DREYFUS商标的整体。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时,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先前的UDRP专家组一贯认为域名中使用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后缀通常在判定混淆性相似时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它是注册的技术要求),除非后缀本身构成有关商标的一部分。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1.2节和引用案例。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LOUIS DREYFUS商标之后添加通用顶级域名“.top”,其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域名构成混淆性相似。参见E. REMY MARTIN & Co. 诉域名管理35,WIPO 案件编号 D2015-0038;及Real Madrid Club de Futbol 诉 xia dong ping,WIPO 案件编号 D2016-0366.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LOUIS DREYFUS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举例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LOUIS DREYFUS商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如前所述,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早在2008年就注册有LOUIS DREYFUS国际注册商标。投诉人的LOUIS DREYFUS商标注册时间远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2018年)。此外,被投诉人未因 “Louis Dreyfus” 这个名称而广为人知。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 WIPO 案件编号 D2009-1745。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被投诉人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就政策第4(a)(iii) 条而言,投诉人须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且恶意使用争议域名,这是一个双重标准。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世界多国经营发展,包括中国。投诉人早于2008年就在中国注册有LOUIS DREYFUS(中国字符) 注册商标(注册号4668860)。标有LOUIS DREYFUS商标的一系列农业产品的批发和零售服务在全球广泛地销售与提供且为公众知晓。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正式的答辩。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主张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上述商标的存在。被投诉人亦没有解释选择作为争议域名的原因,这进一步证明了有关恶意的推断。参见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 诉 (This Domain is For Sale) Joshuathan Investments, Inc.,WIPO 案件编号 D2002-0787。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LOUIS DREYFUS商标,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该争议域名。并且,投诉人的LOUIS DREYFUS商标在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LOUIS DREYFUS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之恶意注册。
根据投诉人的证据及专家组对争议域名网站的访问 ,争议域名至今没有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而是处于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的状态。根据先前的UDRP案例,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不会阻碍专家组根据所有的证据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3.3节;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和LEGO Juris A/S 诉 lihailiang,WIPO 案件编号 DSO2011-0002。WIPO Overview 3.0的第3.3节进而要求专家组必须考察各种情况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并列举了几种可被视为恶意的情况,包括:(i) 投诉人商标的独特性或知名度,(ii) 被投诉人未作出答辩或提供任何实际或经得起考验的善意使用的证据,(iii) 被投诉人隐瞒身份,或使用的虚假联系方式(违反其注册协议),以及(iv) 不具诚实使用或善意使用域名的可能性等。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早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注册了LOUIS DREYFUS商标及类似注册商标。标有投诉人LOUIS DREYFUS商标的商品已在世界多国广泛地使用且为公众知晓。所以专家组认为,即使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未实际投入使用,但是鉴于投诉人的LOUIS DREYFUS商标较高的知名度,这并不妨碍专家组在本案中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参见Philip Morris USA Inc. 诉 Han Yaobin,WIPO 案件编号 D2014-0654。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11月21日
专家组在UDRP行政程序中,可以自行对一些事实进行有限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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