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8-1965 for nintendotencent.com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8-1965 for nintendotencent.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诉 Yuan Bing 案件编号:D2018-196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其位于中国香港。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Yuan Bing,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8月30日收到投诉书。2018年8月3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8月3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本中心于2018年9月3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8年9月7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9月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9月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9月2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8年9月2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8年10月3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及其关联企业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并注册多个关于TENCENT的商标。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获得的商标注册包括:于2002年4月21日获得的第1752676号TENCENT中国商标注册;投诉人获得的商标注册包括:于2004年3月2日获得的第300169506AA号TENCENT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标注册。
根据注册机构确认的信息,争议域名注册于2017 年11 月23 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名称是“Yuan Bing”。争议域名目前无法解析至任何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而且,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及其关联企业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均拥有多个关于TENCENT的商标注册,其中包括: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1日在中国获得的第1752676号TENCENT商标注册;投诉人于2004年3月2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的第300169506AA号TENCENT商标注册。因此,投诉人就TENCENT商标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
争议域名,除去通用顶级域名(“gTLD”)字符 “.com”,由“nintendotencent”构成。专家组将其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ENCENT相对比,发现投诉人商标的字符被全部包含在争议域名之中,虽然案外第三人的商标NINTENDO附加于“tencent”之前,但是争议域名的字符整体构成仍然与投诉人的TENCENT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参见Arthur Guinness Son & Co. (Dublin) Limited 诉 Dejan Macesic,WIPO 案件编号 D2000-1698;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 第1.7、1.8、1.12段。)
总之,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负有举证责任。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者许可被投诉人注册与TENCENT有关的商标,被投诉人也不享有与TENCENT有关的商标注册。因此,被投诉人不享有关于争议域名的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交了初步证据,满足了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反驳该初步证明的举证责任因此转移于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专家组认为,若被投诉人能够提出与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将有利于专家组全面衡量案件事实。(见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但是,在被投诉人缺席的情况下,专家组仅能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断。
鉴于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符合政策第4条(c)项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或者任何其他可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认定,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于2017年11月23日注册之时,投诉人的商标TENCENT已经通过在互联网综合服务领域长期的使用与宣传,成为最有显著性与知名度的商标之一。被投诉人故意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明显具有恶意。另外,争议域名目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并不能阻止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见WIPO Overview 3.0第3.3段)。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名为“袁炳”的人曾经于2018年6月14日注册了域名与,于2017年11月23日注册了域名。专家组仔细对比了上述三个域名与争议域名的注册信息,发现如下事实:上述三个域名的注册持有人名为“袁炳”,其汉语拼音的拼写与争议域名持有人“Yuan Bing”相同;所有域名持有人均使用同一电子邮件地址“[…]@”;而且,“袁炳”注册与 “Yuan Bing”注册争议域名系在同一日,即2017年11月23日。
专家组认为,上述事实无法用巧合解释,足以证明争议域名与、及 存在共同控制关系,注册持有人“Yuan Bing”与“袁炳”为同一主体。因此,“Yuan Bing”除争议域名之外,还注册多个与投诉人TENCENT及WECHAT商标混淆性近似的域名,明显具有政策第4(b)条所述之恶意,即: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以便阻止他人以域名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有关的商标。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将争议域名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10月17日

Full & Egal Universal Law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