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8-1105 for calvinklein.red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8-1105 for calvinklein.red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 Calvin Klein Inc. 诉 Huang Chunmian 案件编号:D2018-110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 和 Calvin Klein Inc.,其均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纽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Kestenberg Siegal Lipkus LLP, 加拿大。
本案被投诉人是Huang Chunmian,其位于中国上海。被投诉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5月16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8年5月1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5月1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8年5月18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8年5月18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18年5月26日,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5月29日正式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5月2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6月18日。被投诉人于2018年6月3日和2018年6月7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2018年6月4日,投诉人提交了补充文件。 6月10日,被投诉人向中心确认进行专家组任命程序。
2018年6月19日,中心指定Jonathan Agmo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和Calvin Klein Inc.,其中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是一家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商业信托机构。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是CALVIN KLEIN商标的注册持有人。 Calvin Klein Inc.是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所持有的各类商品的商标的实益所有人。 Calvin Klein Trademark Trust和Calvin Klein Inc.以下统称为"投诉人"。
早在1968年,投诉人就开始从事并一直从事男士和女士的服装、香水、配饰和鞋类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许可, 其中这些产品均涉及一个或多个CALVIN KLEIN商标。
投诉人是在全球范围内包含"Calvin Klein"标识的商标的注册持有人,上述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 于1978年2月21日注册的第1,086,041号美国商标CALVIN KLEIN;
- 于1991年1月29日注册的第1,633,261号美国商标CALVIN KLEIN (特殊字体或格式);
- 于1994年1月21日注册的第B1,492,382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商标CAKVIN KLEIN;
- 于2001年12月14日注册的第1,681,239号中国商标CALVIN KLEIN。
此外,投诉人拥有众多包含其注册商标的注册域名,如、、以及。
投诉人于2018年5月8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针对争议域名的禁止函。被投诉人并未对此作出回复。
争议域名于2018年2月2日注册。
目前,争议域名处于未激活状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驰名注册商标"CALVIN KLEIN"混淆性相似,因为其包含了投诉人商标的全部内容。投诉人进一步认为,争议域名中添加"red"(红色)导致了进一步混淆的产生,因为投诉人在其广告中包含有红色,并且其众多产品也使用了红色。
投诉人还认为,被投诉人开始使用争议域名的时间远远晚于投诉人开始使用其商标的时间(早在1968年),之所以被投诉人开始使用争议域名是看中了投诉人从商标CALVIN KLEIN中获得的国际声誉,而该商标一直由投诉人独家持续使用。
多年来,投诉人花费了数百万美元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商标CALVIN KLEIN进行广告宣传并推广其产品。
投诉人进一步认为,被投诉人不以争议域名为人所知,也未从投诉人处获得使用与投诉人相关联的该争议域名的授权。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了争议域名。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人请求转移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认为自己并非抢注,其曾于2009年以中文名"卡尔文克莱恩"(拼音:Ka Er Wen Ke Lai En)申请一个珠宝商标,但并未成功。被投诉人注册了域名及,并在该域名下运营珠宝销售网站,这并未构成与投诉人竞争。并且被投诉人尚未将争议域名解析至某一有效网站,不作任何商业用途,不会和投诉人域名有任何关联。
被投诉人还认为,投诉人已经放弃了争议域名,因为在新的gTLD".red"开放注册时,投诉人并未对争议域名进行注册。
被投诉人进一步认为,投诉人的网站是黑白的,与红色无关。
被投诉人辩称,他之所以注册争议域名是因为他儿子的名字是"Kevin",而单独用"kevin"作为域名注册是有难度的。被投诉人还指出他在2009年注册了域名。被投诉人还称,他保留该域名是为了他儿子,因此暂时无意出售该域名。
被投诉人还进一步称,投诉人企图以威胁性的语言来获得争议域名,并且投诉人律师发出的警告函对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最后,被投诉人称,投诉人曾向其提出购买争议域名的请求,但被投诉人拒绝了这一请求。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
"(a) 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权威人士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否则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与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一致。"
注册服务商于2018年5月17日发予中心的验证邮件中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
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专家组引用以下内容并予以认可:
"因此,一般规则是当事人可以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一致。 若无此类约定,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应定为行政程序语言。 但是,专家组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作决定。 专家组的酌处权必须本着对双方当事人公平和公正的精神依法行使,并考虑到语言、时间和费用等因素。 最重要的是,专家组最终决定的行政程序语言不应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阐明案件论据的能力。"(Groupe Auchan v xmxzl,WIPO案件编号DCC2006-0004)。
(i) 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组成,而非中文字符;
(ii) 投诉人以英文和中文两种语言提交了投诉书;
(iii) 投诉人似乎能够用中文与被投诉人沟通;
(iv) 被投诉人已提交中文答辩书,表明其能够理解英文,但通过英文进行沟通对他而言可能有难度。
鉴于上述情况,专家组决定将中文定为行政程序语言。 6.2 补充文件提交
原则上,依政策启动的行政程序应本着公平原则、以应有的速度进行(见规则第10条)。因此,规则和补充规则没有对除专家组要求外的补充文件提交做出规定(见规则第12条)。 UDRP专家组一直不愿意接受不请自来的补充文件提交,除非对无法预料的论据作出回应,或者发现重大的新证据,而这些文件无法通过投诉书或答辩书提交。详见WIPO关于选定UDRP问题的WIPO专家组意见概述("WIPO概述3.0"),第三版,第4.6条。
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补充文件,提供了反证和其他附件。所提供的论述或附件既不是不可预见的,也不是基于当事人初次提交文件时无法获得的证据。因此,专家组认为,将双方的补充文件纳入考量范围是不必要的,也是不恰当的。为了避免产生任何疑议,专家组对补充文件进行了审阅,并认为其中的任何内容均未改变专家组裁决的结果。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a)(i)条要求投诉人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提供的是一个明确信息,即商标证书上显示的商标权属于其各自的持有者。争议域名包括了投诉人商标CALVIN KLEIN的全部内容。争议域名和投诉人商标的区别仅在于添加了新的顶级域名("新gTLD")".red"。向争议域名添加新gTLD".red"无法避免混淆性相似的产生(见Accor v Noldc Inc.,WIPO案件编号D2005-0016;F. Hoffmann-La Roche AG v Macalve e-dominios S.A.,WIPO案件编号D2006-0451;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L'Oréal v Tina Smith,WIPO案件编号D2013-0820;Titoni AG v Runxin Wang,WIPO案件编号D2008-0820;以及Alstom v Itete Peru S.A.,WIPO案件编号D2009-0877)。因此,新gTLD".red"对于审查本案中的混淆性相似没有意义,因为技术上域名需要使用gTLD进行操作。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证明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一旦投诉人确定了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缺乏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初步证据,那么举证责任将转移给被投诉人,即被投诉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他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WIPO概述3.0,第2.1节。
在本案中,投诉人已经阐述了初步证据,包括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投诉人已经注册并且一直使用其目前已众所周知的商标CALVIN KLEIN数十年。投诉人还提供了证据,初步表明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前就知道投诉人的商标CALVIN KLEIN,并且投诉人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还表明,争议域名处于未激活状态。被投诉人也确认他尚未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称,他为他儿子注册了争议域名,而他儿子的英文名是Kevin。被投诉人解释说,他已经在2009年注册了域名(推测大概也是为了他儿子),因为很难将英文名"Kevin"注册为域名,所以他决定注册争议域名 。根据汉语拼音,即中国采用的标准中文的官方罗马化系统,域名可以读成"ka""er""wen""ke""lai""en"。这与英文名"Kevin" 的中文音译1不符。尽管中英文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双方将英文名"Kevin"的正确中文音译弄混淆,但被投诉人无法解释他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为何要使用英语中的Calvin2和Klein3,这两个词显然与英文名"Kevin"不相似。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儿子的名字是"Calvin"、"Klein"或"Calvin Klein"。专家组不接受被投诉人此论点,即因为他儿子的英文名是Kevin,他就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利或利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以争议域名而为公众所知。
被投诉人还称,投诉人没有合法权利或利益,因为投诉人的网站主要采用了黑白两色而非红色。在投诉书中,投诉人认为它在某些广告中使用了红色,并没有声称其网站中如何使用红色。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增加顶级域名被视为标准注册要求,可以被忽略,如WIPO概述3.0第1.11.2节中所述,但也可与专家对第二、第三要素的评估相关。事实上,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不限于任何特定颜色,并且专家组还注意到,投诉人的网站上、其部分标签上(例如参见Calvin Klein Jeans牛仔系列)及其部分产品上也使用红色。专家注意到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与"Calvin Klein Red"毫无联系。
被投诉人还称,投诉人因未能在2014年至2018年之间进行注册而放弃了争议域名。实质上,被投诉人提出了一个防御疏忽的问题。正如目前已确立的,UDRP尚未采用疏忽或与之等同的概念。鉴于新gTLD众多并且存在多种类型的域名抢注,大家长期以来的共同认识是,不可能期望商标持有者在每个gTLD和每个排列组合下注册其商标,并立即强制制止每一次域名抢注。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投诉人知道争议域名,而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是依赖于投诉人的延迟行为,那么任何针对疏忽的诉求都应驳回。在本案的目前情况下,被投诉人并未宣称或指明任何显示投诉人早就知道争议域名,而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是依赖于投诉人的延迟行为的事实。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必须证明被投诉人已经恶意注册并正在使用争议域名(政策第4(a)(iii)条)。政策第4(b)条列出了几种情况可以作为证明如政策第4(a)(iii)所规定的恶意的证据。
投诉人提交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远远晚于投诉人注册其商标的时间。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示,自1978年以来,投诉人已拥有注册商标CALVIN KLEIN。鉴于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明投诉人商标声誉的证据,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在以下具体情况下构成恶意,即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持有的商标已注册并广泛使用多年(参见Sanofi-Aventis v Abigail Wallace, WIPO案件编号D2009-0735)。
争议域名目前出于未激活状态。 UDRP专家组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域名使用与否并不影响根据被动持有原则(passive holding doctrine)对是否构成恶意进行认定(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同上;Jupiters Limited v Aaron Hall,WIPO案件编号D2000-0574;以及Missoni S.p.A. v 米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Missoni Limited,WIPO案件编号D2015-0843)。专家组会审查每个案件的总体情况,以确定被动持有是否是证明恶意的额外证据。
投诉人的争议域名中包含了投诉人的整个驰名商标,这也表明了被投诉人的恶意注册和使用。被投诉人并不否认他知道投诉人以及其显示有商标CALVIN KLEIN的网站。 特别是在投诉人的商标非常知名的情况下,被投诉人有责任对有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不使用提供真实而合理的解释。对此,被投诉人未能提供解释,除了声称他是用他儿子的名字 Kevin注册了争议域名以外。如上所述,专家组不接受被投诉人这一解释。
被投诉人也未能回复投诉人发出的警告函。事实上,被投诉人一直拒绝投诉人希望进行沟通的请求。在本案的特定情况下,尤其是考虑没有理由相信争议域名会被用于善意的用途,提交给专家组的记录包括被申请人未能在投诉书提交之前进行诚实对话并解释其行为,进一步加强了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的推断。
基于提交的证据,专家组得出结论: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希望利用投诉人的名声,因此争议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并使用。
因此,在考虑到这一具体案件的情况后,专家认定了投诉人已经履行了其根据政策第4(a)(iii)条所规定的义务。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onathan Agmon
独任专家
日期:2018年6月27日
1 一般来说,"Kevin"这个名字的常见中文音译是"凯文"(KaiWen)。在一些词典中,"Kevin"这个名字被翻译成"克文"(KeWen)。 后一音译也反映在澳大利亚前总理Kevin Rudd(他会说普通话)的中文名中,他的名字被音译成陆克文(Lu Kewen).
2 "Calvin"这个名字的常见音译是克尔文(KeErWen)或加尔文(JiaErWen.
3 "Klein"这个名字的常见音译是克莱因(KeLai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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