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8-0882 for rickowens.top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8-0882 for rickowens.top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裁决 Skorpio Limited 诉 Lin Xue Yan 案件编号:D2018-088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korpio Limited,其位于瑞士卢加诺。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Keltie LLP,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Lin Xue Yan,其位于中国福建莆田。被投诉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4月19日收到投诉书。2018年4月2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4月2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8年5月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当天,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18年5月2日,被投诉人要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5月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5月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5月27日。被投诉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中心提交一页纸答辩书。2018年5月29日,中心通知当事人双方开始指定行政专家。2018年5月31日,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文件。
2018年6月8日,中心指定Rachel T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Skorpio Limited位于瑞士,负责管理美国时装设计师Rick Owens的知识产权。Rick Owens于1994年在美国洛杉矶开始时装设计事业,并于2001年开始在全球分销其品牌服装。投诉人在全球注册并持有多个RICK OWENS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002493294号欧洲联盟(“欧盟”)注册商标(注册于2003年5月21日)、第2857230号美国注册商标(注册于2004年6月29日)和第6162781号中国注册商标(注册于2014年8月7日)。上述商标的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被投诉人于2018年3月26日注册了争议域名。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RICK OWENS相同,容易引起混淆。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不持有任何包含“rickowens”的商标,且投诉人并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RICK OWENS商标或将之注册为域名。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因此被投诉人不可能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和使用域名均具有恶意。首先争议域名注册日期远远晚于投诉人RICK OWENS商标的注册日期;其次,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商标;再者,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亦构成恶意。
投诉人因此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其不具备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首先,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自用,并未出售、出租、转让争议域名而获取不当利益。再者,在收到本程序通知前,被投诉人并不知道投诉人及其品牌,而投诉人亦未在中国进行宣传。最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没有损害、破坏投诉人的声誉和正常的商业活动。
被投诉人进一步主张投诉人不能仅凭其注册了在先商标就推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因此要求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6. 分析与认定 6.1.行政程序语言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a) 款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指定,程序使用的语言为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专家注意到,投诉人请求程序语言为英文,并提出了相关理由。被投诉人则请求程序语言为中文。
为了确保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公平以及保证域名争议的迅速解决,在确定程序语言时通常要按照惯例将规则第10条(b)(c) 款考虑在内。程序语言的裁定不应当增加当事人不适当的负担,且不应当导致延迟程序的后果。
专家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本案的程序语言为中文,但是,为了保证此决定不会给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额外的负担和语言障碍,专家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材料翻译为中文,原因如下:
(a) 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
(b) 被投诉人明确表示其不理解英文,且要求使用中文作为程序语言;
(c) 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的中文答辩提交了补充材料,表明使用中文作为程序语言并不会影响投诉人对本案程序和实体内容的理解;
(d) 但是,鉴于投诉人位于瑞士,中文并非其母语,若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材料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资金负担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
鉴于此,专家决定在本案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不要求投诉人提供翻译文本,并且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以确保被投诉人完全理解裁决背后的推理。 6.2 投诉人的补充材料
投诉人在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后于2018年5月31日提交了补充材料。专家注意到,被投诉人并未提出异议,且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的答辩提交了新证据,因此,专家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材料。 6.3实质问题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投诉人分别于2003年5月21日和2004年6月29日在欧盟和美国注册了RICK OWENS商标(欧盟注册号为002493294,美国注册号为2857230)。同时,投诉人亦于2014年8月7日在中国注册了RICK OWENS商标,注册号为6162781。专家认为,投诉人已经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对RICK OWENS享有注册商标权。
专家注意到,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RICK OWENS。而争议域名中的 “.top” 是通用顶级域(“gTLD”),“是每个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不能起到区分域名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的作用,在政策第4条(a)款(i)项的比较中,可以不予纳入考虑。
因此,专家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RICK OWENS商标相同。因此,投诉人已经满足政策第4条(a)款下的第一项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授权使用其RICK OWENS商标并将之注册为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目前并未解析到任何有效页面,被投诉人没有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并未在答辩书中就投诉人的该项主张作出回应,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因此,专家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足够的初步证据, 并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已经满足政策第4条(a)款下的第二项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 款,如果专家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同意,投诉人的RICK OWENS商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专家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特别是,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而且,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说明其选择注册争议域名的正当性。因此,专家认定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的RICK OWENS商标的情况下,无合理理由而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参见Georgia-Pacific Consumer Products LP 诉 Whois Privacy Services Pty Ltd. / Conquistador Sat,WIPO案件编号D2013-1458。
专家注意到,除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注册多个包含他人商标的域名,如、 及 ,且上述品牌与投诉人同属时装行业。因此,专家认为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商标,即本案中被投诉人阻却了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在互联网反映其注册商标的可能,具有恶意。参见Autodesk, Inc. 诉Bayram Fatih Aksoy,WIPO案件编号D2016-2000。
此外,鉴于投诉人RICK OWENS商标的知名度及本案其他情形,专家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Jurisprudential Overview 3.0”),section 3.3,同时参见Philip Morris USA Inc. 诉 liu hai ping,WIPO案件编号D2015-0332。
被投诉人主张上述(i)和(iii)种情形并不存在,以证明其没有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在此,专家应明确指出,投诉人只需证明上述某一情形存在即可,而无需证明每一项情形都存在以证明被投诉人的恶意。其次,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善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反驳投诉人的主张。
综上,专家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均具有恶意,投诉人已经满足政策第4条(a)款下的第三项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裁定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Rachel T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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