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8-0125 for carrefourpay.org, carrefourpay.wang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8-0125 for carrefourpay.org, carrefourpay.wang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rrefour诉 junyi li, lijunyi 案件编号:D2018-012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arrefour,其位于法国布洛涅比扬古。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reyfus & associé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junyi li, lijunyi,其位于中国上海。被投诉人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和(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分别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和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1月22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8年1月2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1月2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方式。2018年1月25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的语言的邮件。投诉人于同日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于2018年1月29日要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2018年2月1日,投诉人要求中止程序。中心于同日向当事人发送了中止行政程序的通知。2018年2月26日,投诉人提交了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标准和解书。因此,中心于同日向当事人发送了和解通知。2018年2月27日,投诉人用中文发送了三封邮件,拒绝将争议域名免费转让给投诉人。2018年3月2日,中心向当事人发送邮件询问是否重新启动本程序。同日,投诉人要求重新启动行政程序。中心于2018年3月5日通知了当事人行政程序重新启动。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3月8日正式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3月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3月28日。被投诉人于2018年3月27日和2018年3月28日提交了三封邮件询问救济方式,但没有提交实质答辩。因此,中心于2018年3月29日通知当事人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
2018年4月9日,中心指定Rachel T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Carrefour是世界上最大的连锁超市之一,在30个国家里有12,000多家超市,销售总额达1,037亿美元。Carrefour于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现在在全国经营着27家超市。除了零售以外,投诉人还通过其银行子公司Carrefour Banque向全欧洲的顾客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投诉人使用CARREFOUR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在世界各地注册了众多商标,具体如下:
国际注册商标第351147号CARREFOUR,于1968年10月2日注册,产品类别涵盖第1-34类。
国际注册商标第1010661号CARREFOUR,延伸至中国,于2009年4月16日注册,类别为第35类。
欧盟注册商标第005178371号CARREFOUR,于2007年8月30号注册,产品和服务类别涵盖第9、35和38类。
此外,投诉人注册并持有多个包含CARREFOUR商标的域名,如 和 。
争议域名于2017年9月28日注册,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要求使用英文作为程序语言。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注册机构的网站和注册协议均存在中英文版本,且投诉人位于法国,并不理解中文,使用中文作为程序语言将会增加投诉人的负担和费用。再者,争议域名包含拉丁词汇,表明被投诉人应该理解英文。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法律上的利益。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人因此要求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反对使用英文作为程序语言,主张应选择中文作为程序语言。这是因为被投诉人位于中国,且争议域名通过中国注册机构注册。此外,被投诉人声称其不懂英文,所以无法回应投诉人“要求无偿转让争议域名”的英文邮件。最后,投诉人并未附上投诉书的相关附件。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的语言
首先,专家组必须裁定行政程序的语言。规则第11条(a)项 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当与注册协议的语言保持一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考虑到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而另行决定。专家组可以选择以这当中的任意一种语言做出裁决,或者要求任意一方当事人提供翻译。
为了确保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公平以及保证域名争议的迅速解决,在确定程序语言时通常要按照惯例将规则第10条(b)(c)项考虑在内。程序语言的裁定不应当增加当事人不适当的负担,且不应当导致延迟程序的后果。
专家组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情形,认为应选择中文作为本案程序语言,但是,专家组认为不应要求将投诉材料翻译为中文,原因如下:
(a) 虽然注册协议有中文和英文两种版本,但是注册机构已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为中文;
(b) 被投诉人明确反对以英文作为本案程序语言,且被投诉人表示不理解英文。专家组发现,被投诉人一直使用中文与投诉人或中心沟通,从未使用英文,且被投诉人虽然在英文版的和解协议签字,但后来明确表示不同意将争议域名免费转让给投诉人。虽然当事人之间沟通不畅,但整体考虑被投诉人的邮件,专家组认为即使使用英文进行,投诉人也可以理解本程序的性质以及投诉书的实质内容。
(c) 除了争议域名包含拉丁字符之外,还包含英文单词“pay”。
(d) 然而,鉴于投诉人位于法国,并不理解中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家组并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及相关材料翻译为中文,但本程序的语言将会是中文,以确保被投诉人完全理解裁决背后的推理。因此,程序应当迅速以中文进行。 6.2. 实质问题
基于投诉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考虑政策第4条(a), (b), (c)项,专家组总结如下: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了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欧盟知识产权局在线官方公开记录中找到的CARREFOUR商标注册摘录。注册涵盖广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零售店服务。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对CARREFOUR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通过比较争议域名和CARREFOUR商标,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CARREFOUR商标,以及英文通用词汇“pay”,中文意思为“支付”。专家组认为,增加“pay”(支付),并不能消除争议域名与CARREFOUR商标的相似性。 添加的“.org”和“.wang”,都是通用顶级域(“ gTLD”),“是每个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不能起到区分域名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的作用。 Groupon, Inc.诉Whoisguard Protected, Whoisguard, Inc. / Vashti Scalise,WIPO案件编号D2016-2087。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均与投诉人的CARREFOUR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因此,投诉人已经满足该规定第4条(a)款下的第一项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关联或隶属关系,也未经投诉人授权来使用其CARREFOUR商标或将之注册为争议域名。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争议域名目前并未解析到任何有效页面。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理由或证据表明其有意合理使用争议域名。争议域名不是被投诉人的名称,被投诉人也未因从事与该域名相关的业务而被广泛知晓。
被投诉人有充足的机会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做出回应,但选择保持沉默,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足够的初步证据, 并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已经满足该规定第4条(a)款下的第二项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CARREFOUR商标在全世界广泛注册并使用,包括中国。
争议域名注册时间远远晚于投诉人第一次注册CARREFOUR商标的时间,距离投诉人在中国第一家CARREFOUR的开张时间也晚了二十多年。
2017年,投诉人在中国有众多商业活动并获得了较高的声誉。简单的网络搜索就可以看到大量与投诉人、CARREFOUR品牌的声望和商业活动相关的信息,被投诉人理应知道投诉人及其CARREFOUR商标。而英语单词“pay”的使用与线上线下零售店和金融服务密切相关。结合商标CARREFOUR和英语单词“pay”来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可能是偶然的。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目前并未解析到有效网站。被投诉人自注册争议域名后未将争议域名投入使用,反而一直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多个专家组裁决已经认定,“被动持有”域名仍然构成恶意使用,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本案中,投诉人及其CARREFOUR商标在全球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被投诉人多次发送邮件表示“不同意免费转让给投诉人”,可见,被投诉人希望以一定的费用将域名转让给投诉人,其并未准备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
基于以上事实,专家 组认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考虑到案件所有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以前理应知道投诉人和其CARREFOUR商标,通过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这一事实,可以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所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该规定第4条(a)项下的第三项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和转移给投诉人。
Rachel T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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