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7-1715 for g4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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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7-1715 for g4s.net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G4S Plc 诉 Lv Hong 案件编号:D2017-171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G4S Plc,其位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伦敦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afeNames Ltd.,其位于英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Lv Hong,其位于中国山东省淄博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9月6日收到投诉书。中心于同日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7年9月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9月1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同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0月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7年10月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7年10月11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一家安保服务公司,其自从2004年Group 4 Flack与Securicor合并之后,一直使用当前名称“G4S”从事商业活动。投诉人的安保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遍布六个达州,其业务遍及100个国家。投诉人在中国北京市和上海市分别设立办事处。投诉人已注册的G4S商标包括国际注册号第885912号,从2005年10月11日起注册,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第1类、第5类、第6类、第9类、第16类、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第44类和第45类。该商标注册在多个国家受到保护,其中包括中国。商标注册目前在有效期内。投诉人注册的域名包括和。投诉人使用该些域名设立其官方网站。其中国官方网站”www.”提供中英双语。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根据投诉人提交的WhoIs数据库的信息,被投诉人至迟从2017年8月17日起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12月27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曾显示以下中英双语的消息:“此网站域名可出售,如果感兴趣请联系我们”。网站曾也显示联系方式、链接和广告。投诉人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及2017年8月3日发给被投诉人停止函英文和中文版。此后,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仅仅显示以下消息:
“此域名为个人邮箱域名
近期或将开通我个人生活、家庭聚会相关的博客网站
域名所有人无意参与任何商业活动,也无意出售此域名
除亲朋好友外请勿与我联系
[…]@”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相同。除了通用顶级域名”.net”之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G4S商标相同。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曾注册任何G4S商标。争议域名当前不指向任何活跃内容,而是只有一个中文句子(见上第4部分)。不过,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曾待价出售争议域名。该事实表明被投诉人将来不会并不打算将争议域名真正用于提供商品和服务,被投诉人主要意图是鉴于该域名具有的商标价值,将对争议域名进行出售。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正在对争议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公平使用。此外,被投诉人未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争议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投诉人的G4S商标比争议域名注册早了10年。在谷歌和百度等常用搜索引擎进行“g4s”搜索,投诉人都是第一搜索结果。投诉人闻名全球。被投诉人似乎在刻意隐瞒真实身份。从2016年1月10日起,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待价出售争议域名。投诉人发出停止函后,被投诉人修改了在WhoIs上的联系信息。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G4S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G4S商标。其唯一其余部分为一个通用顶级域名“.net”,可译为“网”。专家组认为该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案件编号D2014-0080)。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G4S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G4S商标混淆性相似。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无任何关系。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曾出售争议域名和显示广告。虽然争议域名现在的用途好像属于非商业性使用,但是投诉人发出停止函后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才发生了变更。此外,指向网站目前显示的消息跟”g4s”无关。鉴于该情形,专家组认为指向网站的消息无法令人信服。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Lv Hong”,该姓名与“g4s”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任何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不过该条款不排除别的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5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包括在中国。经过投诉人的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包括在中国,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G4S商标在相关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特别是在安保行业内。专家组注意到,在中国,投诉人的网站和产品排名在百度搜索引擎的“g4s”热门搜索结果中。除了顶级通用后缀以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G4S商标相同。该商标不是通用词。被投诉人未提供有关争议域名选择的说明。专家组很难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G4S商标。但是被投诉人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指向的网站仅仅显示非商业性的消息。不过,该网站曾出售争议域名。虽然指向网站的消息提供关于争议域名未来的用途,但是鉴于上述第6B部分的原因,专家组认为该消息无法令人信服。专家组认为,从概率上看,被投诉人使用域名最有可能一直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牟取商业利益。因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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