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7-0424 for hanting.org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7-0424 for hanting.org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中国住宿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诉 jiang jacky 案件编号:D2017-042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中国住宿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香港。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jiang jacky,其位于中国浙江省宁波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GoD, LLC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3月2日收到中文投诉书。2017年3月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7年3月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方式。在收到中心的关于投诉书附件的通知后,投诉人分别于2017年3月3日和3月8日提交了完整的投诉书附件。
中心于2017年3月6日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2017年3月9日确认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的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3月13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3月1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4月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7年4月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7年4月10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于2005年创立汉庭酒店品牌,提供经济型连锁酒店住宿服务。投诉人旗下的“汉庭酒店集团”于2010年在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汉庭酒店品牌目前在国内酒店业处于领先地位之一,其门店覆盖中国各大主要城市。
投诉人持有多个汉庭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4487495号汉庭中国注册商标和第5104905号汉庭酒店 HANTING HOTEL及图形中国注册商标。前述商标的注册日期分别为2008年8月28日及2009年7月28日,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此外,投诉人还持有第11119702号汉庭 HANTING INNS & HOTELS及图形等图形类的中国注册商标。
被投诉人于2010年5月29日注册了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以“汉庭快捷酒店官网联合预订”作为标题,网页上使用了投诉人的汉庭 HANTING INNS & HOTELS及图形商标和汉庭酒店外观的图片,提供与投诉人相同的酒店住宿服务。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中的核心显著部分“hanting”与投诉人的汉庭商标读音完全相同,且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使用了投诉人商标并含有大量指向投诉人的内容,提供与投诉人完全相同的酒店住宿服务。鉴于投诉人商标的较高知名度,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争议域名因此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汉庭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其未发现被投诉人享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投诉人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注册使用争议域名。此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亦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汉庭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显然知晓投诉人的商标。此外,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故意吸引并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该争议域名网站与投诉人存在服务来源、赞助或附属关系上的某种联系,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此举同时也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经营业务。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除行政程序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外,行政程序语言应与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一致。
规则第11条同时规定,行政专家组有权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行裁定行政程序的适用语言。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首要考量因素是确保程序双方均可公平参与程序,任何一方均不会因为语言问题而无法有效地为自身作出抗辩。
本案中,经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英文。双方当事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约定。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其理由主要包括: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位于中国,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网站的语言为中文,且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均为中文材料。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答复。
经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充分理由以支持其语言请求,使用中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并不会对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反而更利于行政程序高效、便捷地进行。因此,专家组裁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 B.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汉庭、汉庭酒店 HANTING HOTEL及图形和汉庭 HANTING INNS & HOTELS及图形等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
争议域名由主体部分“hanting”及通用顶级域“.org”组成。在判断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一般而言无需考虑通用顶级域,在本案中即“.org”。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hanting”为投诉人的商标汉庭对应的汉语拼音。鉴于被投诉人居住在中国大陆,汉语拼音是中国通用的注音系统,以及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及提供相同的酒店住宿服务,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选择“hanting”作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很有可能是指代投诉人的汉庭商标。因此,专家组认定两者构成音型上的混淆性相似。参见丹佛斯有限公司, Danfoss A/S 诉郑功乾, Zhenggongqian,WIPO 案件编号 D2011-2243以及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汤国华,WIPO 案件编号 D2004-0167。此外,“hanting”与投诉人的汉庭酒店HANTING HOTEL及图形等商标中的英文主要识别部分HANTING完全相同。
综合考虑本案中的上述因素,专家组因此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hanting”等标识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根据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2.1段,投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后,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答辩及证据,证明其对“hanting”等标识享有任何权益。
此外,鉴于专家组在下述第6.D部分的论述,专家组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或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合理使用争议域名。此外,本案亦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以争议域名广为人知。因此,被投诉人不具有政策第4(c)条规定的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D.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即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同处于酒店行业,其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可能性较小。此外,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使用“汉庭快捷酒店官网联合预订”作为网站标题,并在网页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投诉人的汉庭 HANTING INNS & HOTELS及图形商标和汉庭酒店外观的图片,提供投诉人酒店的住宿预订服务。由此可见,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及其商标显然非常熟悉。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的商标而注册并使用与其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参见SembCorp Industries Limited 诉Hu Huan Xin, WIPO 案件编号 D2001-1092。
如上所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包含大量指向投诉人的内容,提供投诉人酒店的住宿预订服务,却并未在网站显著位置清楚地澄清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相反,被投诉人还称该网站是投诉人酒店的官网联合预订,这极易对互联网访问者造成混淆。由此可见,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意在通过制造争议域名网站上的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条第(iv)项的定义。参见Six Continents Hotels, Inc. 诉Georgetown Inc.,WIPO 案件编号 D2003-0214。
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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