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6-2546 for alsthom-ge.com, ge-alsthom.com, gealsthom.com, gec-alstom.com, gecalstom.com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6-2546 for alsthom-ge.com, ge-alsthom.com, gealsthom.com, gec-alstom.com, gecalstom.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阿尔斯通公司和通用电气公司 诉 aerfa(四川诺曼菲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D2016-254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两个投诉人分别是阿尔斯通公司(下称“第一投诉人”),其位于法国莱弗佩雷,及通用电气公司(下称“第二投诉人”),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纽约州斯克内克塔迪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Lynde & Associé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aerfa(四川诺曼菲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和(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amen ChinaSource Internet Service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12月1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12月2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方式。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12月2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当天开始。
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月1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7年1月1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7年1月17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第一投诉人(法文名称:Alstom)为一家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法国公司,在60多个国家雇佣32000名专业人员。第一投诉人早已将其业务拓展到了中国,为发电和轨道交通市场提供了30多年的设备和服务。第一投诉人的旧称为“Alsthom”,是由法国省名“Alsace”和姓名“Thomson”的缩写组合而成。第一投诉人已在多个国家注册了ALSTOM商标。比如国际注册号706292,于1998年8月28日注册,指定的国家包括中国;及欧盟商标注册号000948729,于2001年8月8日注册。该些注册均涵盖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第一投诉人也注册了ALSTHOM商标。比如欧盟商标注册号011179471,于2013年2月11日注册,涵盖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
第二投诉人(英文名称: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为一家从事技术、能源、工业和金融服务的美国公司,在100多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广泛的产品和服务。第二投诉人的集团雇有约305000名员工。第二投诉人的名称经常以首字母缩写为“GE”或者“GEC”。第二投诉人已注册了GEC商标,比如中国注册号547476,于1991年3月30日注册,指定第7类的商品。第二投诉人也注册了GE商标,比如国际注册号910197及国际注册号910465,分别于2005年11月9日及2005年11月10日注册,涵盖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指定的国家包括中国。
第一和第二投诉人一起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第一投诉人分于2008年12月25日注册域名和2010年9月21日注册域名。此后,著名杂志《福布斯》、《卫报》以及《财富》于2014年4月、6月和11月发布关于第一投诉人将其能源和电网业务出售给第二投诉人的文章。第一投诉人于2014年4月24日注册和域名。第二投诉人于2014年4月24日注册 和域名。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两个投诉人共同活动的相关信息。第二投诉人于2015年11月收购了第一投诉人的能源和电网业务来发展自己的能源部门。
被投诉人位于中国。据公众可查询的WhoIs数据库显示,被投诉人的名称和组织名称皆为“aerfa”。据注册机构的确认,被投诉人“aerfa”对应的中文名称为四川诺曼菲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为所有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争议域名分别注册如下:,注册日:2014年9月12日;,注册日:2014年11月7日;,注册日:2014年12月5日;,注册日:2014年12月10日;,注册日:2015年3月10日。争议域名均目前指向的是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两个投诉人首先主张争议域名与两个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均为要素“ge”或“gec”(与第二投诉人的商标相同)、要素“alstom”或“alsthom”(与第一投诉人的商标相同)以及顶级域名后缀“.com”的组合。在先UDRP案例认定如果域名中两个独立公司的商标的组合可能使互联网用户对该域名或对应网站的关联性或主办者产生疑问,那么这些商标组合将不会妨碍认定该域名和投诉人商标存在混淆性近似。
两个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与两个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两个投诉人从未实际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包含其商标的域名。据两个投诉人所知,被投诉人尚未申请或获得与ALSTOM/ALSTHOM/或GE/GEC标记相关的任何商标注册。被投诉人也从未以ALSTOM、ALSTHOM、GE或GEC的名义为公众所知。争议域名自注册日以来就处于未启用状态,被投诉人也未能证明其准备使用争议域名来善意提供产品和服务。
两个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争议域名完整的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并且是在两个投诉人的商标广为人知后才注册的。先前UDRP专家组认定两个投诉人的商标已广为人知,在商业中除了指代两个投诉人以外不会有任何其他含义。争议域名分别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注册,而著名杂志《福布斯》、《卫报》以及《财富》于2014年4月、6月和11月发布的关于第二投诉人将第一投诉人的能源部门收购的线上文章。因此,第三方善意使用争议域名的可能性非常小。被投诉人向注册机构提供了虚假/不完整的信息。争议域名自注册之日指向不活跃网站。
鉴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第一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电子邮箱自动回复通知已收到。书面通知以快递形式送达了。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投诉人合并审理
两个投诉人请求对多个域名争议合并审理。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均将两个投诉人的名称和商标组合,且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为同一个被投诉人。专家组认为这两个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共同的法律利益,因此让它们合并提交一个投诉书更便于行政程序高效及便捷地进行。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这两个投诉人可以作为共同投诉人,提交此投诉书。除非特别指明,两个投诉人在下文统称为“投诉人”。 6.2 三个要素的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ALSTHOM、ALSTOM、GE和GEC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些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完整地包含投诉人的ALSTHOM或ALSTOM和GE或GEC商标。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ALSTHOM及ALSTOM商标中的一个商标和GE及GEC商标中的一个商标排列组合而成。专家组认为将不同商标进行排列组合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相反,在两个投诉人进行共同活动和合并的情况下,该排列组合进一步增强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的混淆性(参见Alstom S.A. and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诉Sichuan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Engineering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CO2016-0032,关于域名)。
在争议域名中,其中三个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在两个商标间使用一个连字号隔开。由于连字号都在两个商标之间,它们似乎将两个商标联系起来。由此,专家组认为连字号进一步增强了该三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的混淆性。
关于通用顶级域“.com”,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 案件编号 D2009-1611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 案件编号 D2014-0080。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投诉人从未实际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包含其商标的域名。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aerfa”,注册机构确认其对应的中文为“四川诺曼菲斯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该些名称与“Alsthom”、“Alstom”、“GE”和“GEC”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任何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不过该条款不排除别的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4年和2015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每个投诉人的商标。在商业中除了指代投诉人以外,争议域名均不会有任何其他含义。投诉人将第一投诉人的能源部门收购的公告在各大国家和国际媒体广为报道以后,被投诉人才注册争议域名。据注册机构确认的被投诉人的中文名称,其亦在能源行业经营。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是在知道ALSTHOM、ALSTOM、GE或GEC商标存在的情况下,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
虽然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但是鉴于其他情形,被动持有亦能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在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ALSTHOM、ALSTOM、GE或GEC商标的较高知名度,特别是在相关能源行业。据注册机构确认的被投诉人的中文名称,其亦在能源行业经营。投诉人合并的公告以后,被投诉人通过排列组合投诉人不同的商标,注册了五个争议域名,每个争议域名包括每个投诉人的商标。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的目标是利用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合并业务后的名称之间的可能混淆,来牟取利益。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现在或潜在用途的证据或说明。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属于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和都转移给第一投诉人即阿尔斯通公司。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7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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