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6-2539 for ifengnews.com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6-2539 for ifengnews.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诉 Juan Liu / Liu Juan 案件编号:D2016-253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北京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Juan Liu / Liu Juan,其位于中国北京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12月1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12月1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17年1月9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同日,中心再次向投诉人发送有关投诉书缺陷的通知,要求投诉人对投诉书共同管辖权相应部分进行修正。中心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1月1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2月2日。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7年2月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7年2月16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凤凰网(“”)的运营方。凤凰网于1998年创办,是一个以互联网资讯门户为核心的全新媒体,提供含图文音视频的全方位综合新闻资讯、深度报道、观点评论、财经产品、互动应用、分享社区、在线网页游戏等服务。
投诉人是以下IFENG在中国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
注册日
类别
6882726
IFENG
2011-2-21
41
6882727
IFENG
2010-8-14
38
6882728
IFENG
2011-5-14
35
6882729
IFENG
2010-9-7
16
6882730
IFENG
2010-11-7
9
6882745
IFENG
2010-9-14
42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4月2日。投诉提交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提供各类新闻资讯服务。该网站的底部设有第三方的网站链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IFENG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在先合法权益的IFENG商标及域名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混淆。在争议域名中,“ifeng”为争议域名主体部分,“news”含义为“资讯”,对投诉人提供的服务具有描述作用,“.com”为争议域名后缀。因此,争议域名的核心显著部分为“ifeng”,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IFENG商标完全相同。此外,鉴于投诉人的商标及其域名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很可能导致市场的混淆和误认。
b.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享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
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
投诉人对商标IFENG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IFENG商标的时间远远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时间。被投诉人作为从事新闻资讯服务的实体,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对IFENG商标的法律权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反的,被投诉人故意注册含有投诉人注册商标IFENG的争议域名,并在相应网站上突出“ifeng”字样,用以误导消费者。
c.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为商业利益目的,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企图通过争议域名造成消费者对其网站上所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之间在来源、附属关系方面的混淆,依托投诉人域名及IFENG商标的较高知名度,来误导引诱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同时破坏投诉人正常的经营业务。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由主体部分“ifeng”、“news”及后缀“.com”组成。大量的UDRP裁决表明,在判断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一般而言无需考虑域名后缀,在本案中即“.com”。在争议域名主体部分中,“ifeng”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IFENG相同,而“news”在英文中属于通用词汇,意为“新闻”。根据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WIPO Overview 2.0”)第1.2段的规定,将投诉人的商标缀以描述性的词汇,不足以避免互联网用户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IFENG商标后附加通用词汇“news”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该商标予以区分,相反,“news”一词与投诉人所提供的资讯服务有关,进一步增强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间的混淆性。
鉴于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声称其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IFENG商标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根据WIPO Overview 2.0第2.1段,投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后,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抗辩及证据,证明其对“ifeng”或“ifengnews”等标识享有任何权益。在此情况下,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此外,投诉人的IFENG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远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且被投诉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网站同为资讯类网站,尤其是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突出使用“ifeng”字样。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知晓投诉人的网站及其IFENG商标。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列有广告合作的联系方式,并设有投诉人竞争对手的链接及“深圳二手房”等具有商业性质的网站链接。以上表明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使用该争议域名,用于提供相同的资讯服务,以误导互联网用户从而牟取商业利益,显然并非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或不以盈利为目的合理使用争议域名。此外,本案亦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以该争议域名广为人知。因此被投诉人不具有政策第4(c)条规定的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C. 恶意注册和使用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注册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提供与投诉人相同新闻资讯服务,且在该网站显著位置以红色字体突出“ifeng”字样及“凤网资讯”标识,以“凤网资讯-东南沿海和北上广权威主流媒体”作为网站标题。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其服务及商标非常熟悉,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的商标而注册并使用与其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参见SembCorp Industries Limited 诉 Hu Huan Xin,WIPO 案件编号 D2001-1092。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列明广告合作的联系方式,并可链接到“深圳二手房”等具有商业性质的网站,可见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意在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上的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条第(iv)项的定义。参见Six Continents Hotels, Inc. 诉 Georgetown Inc.,WIPO 案件编号 D2003-0214。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综上,专家组认定本投诉已满足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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