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6-2305 for ppsport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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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6-2305 for ppsports.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突触计算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诉 Xie Yikai(谢翊恺), Shang Hai Pa Pai Ti Yu Wen Hua Fa Zhan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D2016-230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突触计算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上海市。投诉人为内部代理。
本案被投诉人是Xie Yikai(谢翊恺), Shang Hai Pa Pai Ti Yu Wen Hua Fa Zhan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上海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答辩。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11月11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11月1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11月1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通知后,投诉人于2016年11月18日提供了修正后的投诉书。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12月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12月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2月25日。被投诉人于2016年12月24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2016年12月30日,针对被投诉人的答辩书,投诉人提交了反驳意见。
2017年1月6日,中心指定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针对投诉人于2016年12月30日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专家组注意到规则对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和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作了规定。根据UDRP与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基于职权决定接受投诉人于2016年12月30日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公司,从事多媒体信息技术和数据通讯领域内的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等。
投诉人拥有关于PP及图、PPTV、PPTV及图、PPLIVE及图、PPCLOUD及图、PPBOX及图、PPLINK及图的一系列中国商标注册。例如,第7904637号PP及图商标,注册于2011年2月28日;第9109137号PPTV及图商标,注册于2012年2月14日;第5577353号PPLIVE及图商标,注册于2009年9月7日等。
根据注册机构确认的信息,争议域名注册于2012年10月16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名称是“Xie Yikai”(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写明其姓名为“谢翊恺”),及其组织名称是“Shang Hai Pa Pai Ti Yu Wen Hua Fa Zhan You Xian Gong Si”。根据其中文拼音以及被投诉人的答辩,争议域名的注册组织中文名称为“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其从未以争议域名进行过大范围的宣传,争议域名仅用于公司内部的企业邮箱及官网“”跳转。通过正常途径购买闲置域名是合法行为,被投诉人曾经在投诉人处任职,投诉人对其无合同限制其购买争议域名。争议域名代表“帕派体育”(Pa Pai Ti Yu即sports)。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没有恶意。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称,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含PP标识的商标29个,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后及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之前,投诉人又注册了含有PP标识的商标34个,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被投诉人则称,因争议域名“ppsports”与被投诉人Shang Hai Pa Pai Ti Yu Wen Hua Fa Zhan You Xian Gong Si(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称的主体部分“Pa(帕) Pai(派) TiYu(体育即sports)”谐音相近,所以购买了争议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在中国拥有一系列关于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PP及图、PPTV及图、PPLIVE及图、PPCLOUD及图、PPBOX及图、PPLINK及图与文字商标PPTV的合法有效的注册。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上述商标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投诉人通过商标注册已经形成了以“PP”为首要特征的注册商标系列。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除去通用顶级域名(“gTLD”)字符“.com”,由“ppsports”构成。当事人双方均主张,“ppsports”由“pp”与“sports”两部分构成。
根据政策作出的在先裁决表明,判断一个投诉是否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时,应当通过直接比对争议域名字符与投诉人商标的外观与读音,以确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一般情况下,在两相对比时,相应的商标字符如被包含在争议域名之中,即便附加了通用的、辞典中收录的、描述性的与否定性的词语,也不足以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见Arthur Guinness Son & Co. (Dublin) Limited 诉 Dejan Macesic,WIPO 案件编号 D2000-1698;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1.2段。
在投诉人的文字及图形组合PP系列商标中,虽然PP呈现图形化,但是“PP”字符仍然可以比较清楚地被识别。专家组将投诉人的商标与争议域名“ppsports”相对比,发现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ppsports”将投诉人商标中的文字PP部分完全包含在内,并在其后附加了通用名词“sports”,导致争议域名整体上难以实质性区别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家组还将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ppsports”与投诉人注册的文字商标PPTV、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PPTV及图、PPLIVE及图、PPCLOUD及图、PPBOX及图、PPLINK及图相对比,发现虽然附加在字符“PP”之后的通用名词不同,但是“PP”作为起首的字符,均在整体中起显著的、识别性的作用。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在构成成分、显著性与识别性方面与投诉人的PP系列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
总之,争议域名在整体上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政策作出的在先裁决表明,投诉人只需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WIPO Overview 2.0,第2.1段。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投诉人的商标,被投诉人未拥有与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ppsports”对应的商标注册。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不享有关于争议域名的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满足了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反驳该初步证明的举证责任因此转移于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反驳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主张,通过正常途径购买争议域名系合法行为。被投诉人Xie Yikai(谢翊恺)曾经的与投诉人的劳动合同中没有限制其购买、注册或持有争议域名,也没有收到不能购买、注册或持有该争议域名的通知。因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ppsports”与被投诉人Shang Hai Pa Pai Ti Yu Wen Hua Fa Zhan You Xian Gong Si(上海帕派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称的主体部分“帕(Pa) 派(Pai) 体育(TiYu即sports)”谐音相近而购买了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通过购买获得的争议域名的注册,并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政策规定的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是否受相关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限制,与被投诉人是否就争议域名享有政策规定的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无关。被投诉人称,购买争议域名是因为其与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中“帕(Pa) 派(Pai) 体育(TiYu即sports)”谐音相近。但是,未能举证证明其以争议域名“ppsports”之名为人所共知,因此,专家组无法根据政策第4条(c)(ii)项的规定认定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称,从未对争议域名进行公开的大范围宣传,争议域名仅用于公司内部企业邮箱与官网“”的跳转指向。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作为企业邮箱与企业网站的跳转地址,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争议域名提供服务的行为。根据政策第4条(c)(i)项的规定,如果被投诉人在收到争议通知之前,已经在使用争议域名或者与之对应的名称善意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则构成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但是,本案被投诉人Xie Yikai(谢翊恺)曾经任职于投诉人,而且在取得争议域名之时尚未从投诉人处离职(具体分析请见专家组在下述第6.C.部分的论述),因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所拥有的PP及图、PPTV及图、PPTV等注册商标以及以“PP”为首要特征的系列品牌应当是明知的。根据被投诉人Xie Yikai(谢翊恺)所签署的离职申请表,Xie Yikai(谢翊恺)曾任职于投诉人的体育传媒事业部-体育产品支持部-产品部门。被投诉人在答辩中称,被投诉人现在所在公司的核心业务是基于线下球场的垂直型“Online to Offline”(O2O)服务平台,与投诉人的核心业务没有交集,不存在竞争。但是,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故意将体现投诉人商标及品牌特征的争议域名用于与投诉人的体育传媒、体育产品支持明显相关的体育类服务领域,不属于政策第4条(c)(i)项所规定的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形。
总之,专家组在全面考虑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及全部案件证据材料后认为,投诉人已成功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人则主张其没有恶意,对于投诉人的主张予以反驳。
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Xie Yikai(谢翊恺)曾在投诉人的体育传媒事业部-体育产品支持部-产品部门任职。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于2015年2月7日通过受让取得争议域名的注册,当时尚未从投诉人处离职。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上述证据与主张未提出异议。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Xie Yikai(谢翊恺)是在明知投诉人所拥有的PP系列商标与投诉人所经营的互联网体育产品与服务(“”)的情况下,受让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的注册的。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答辩中承认将争议域名使用于企业邮箱及官网“”的跳转指向。所谓“跳转指向”或者“跳转链接”是指在互联网上输入争议域名的地址被解析至被投诉人的企业网站“”,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被投诉人将该争议域名使用于自身企业的经营活动,通过网站向用户提供球场预订等体育产品与服务,不仅与投诉人所经营的体育产品与服务同类,而且与投诉人所拥有的PP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相冲突。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故意取得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并将之解析指向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人类似的体育产品与服务的企业网站,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及网站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者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因此,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政策第4(b)条(iv)项所述的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总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将争议域名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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