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6-0989 for adm.pub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6-0989 for adm.pub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rcher-Daniels-Midland Company 诉 Sujuntao 案件编号:D2016-098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rcher-Daniels-Midland Company,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伊利诺伊州狄克多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Innis Law Group LLC,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Sujuntao,其位于中国河南省郑州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5月17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5月1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5月1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6年5月23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6年5月24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6年5月25日,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6月1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6月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6月21日。被投诉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6年6月21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Archer-Daniels-Midland Company(下称"ADM公司"),其位于美国伊利诺伊州狄克多市。ADM公司成立于1902年,现在是一个国际性的公司,拥有超过三万名的员工,为全球140多个国家的客户提供服务。ADM公司是全球农产品加工业市场的领导者之一,其2013年全球收入约898亿美元及2014年全球收入约812亿美元。
投诉人在美国注册有众多ADM商标(如美国商标编号1386430,注册于1986年3月18日)投诉人的ADM商标的注册类别涉及提供财务和商业管理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等。投诉人亦在全球注册有众多ADM商标,并至少于2002年在中国注册了该商标。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Sujuntao,其位于中国河南省郑州市。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5月30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ADM商标的全部。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后缀".pub"是酒吧、酒店等的专属域名。投诉人的ADM商标并未注册在第43类上。ADM有多种解释,投诉人不能拥有一些行业的ADM商标就认定争议域名属于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为被投诉人将使用争议域名建立一个中文名字叫"阿呆猫"的公益性酒吧酒店类门户型网站。
被投诉人主张,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无恶意。被投诉人主张注册争议域名时并不知道投诉人公司名称的缩写是ADM。被投诉人否认其将争议域名停放在Sedo网站上出售,并且主张未从中获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2016年5月23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2016年5月24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6年5月25日,被投诉人反对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并且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理由主要包括:
1) 投诉人是一个美国实体,如行政程序以中文进行,翻译势必会造成大量额外的费用和案件延误。
2) 被投诉人已经显示其具备以英语交流的能力。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主页上的链接包括英语和西班牙语。在页面底部的声明也以英文显示。
3) 点击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上的"The owner of is offering it for sale for an asking price of 749 USD"部分的链接,该链接指向的网页也是英文网页。
4) 公平起见,行政程序应以英语进行。
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理由主要包括:
1) 争议域名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是中文。
2) 被投诉人对英文不熟悉,虽然用翻译软件大概了解了投诉人的意思,但并不能用英文进行交流。
3) 由于看不懂投诉人发送的英文文件,导致被投诉人没法再次回复。
4) 投诉人所看到的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是英文的,是由于其操作系统是英文的。被投诉人的操作系统是中文的,所以其看到的争议域名指向的页面就是中文的。
2016年6月1日,中心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使用中文和英文告知当事人双方,鉴于本案的案情,中心决定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可接受英文版或者中文版的答辩书。如情况许可,中心将指定同时熟悉中文和英文的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专家组将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做出裁决,专家组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翻译文本。
专家组曾在先前诸多UDRP裁决中详细分析了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需要考量的因素,简而言之,即"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不会对案件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Zumba Fitness LLC 诉 Kensuke Kishi, Sun up Corp,WIPO 案件编号 D2008-1181)。该观点亦为大多数UDRP专家组所采用。
规则第11条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本案中,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被投诉人主张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专家组认为,虽然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本案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主要为英文,但是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语言是由电脑的操作系统语言所决定。然而被投诉人在2016年5月25日电子邮件中所附的网站截图1和2似乎并不是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而是与网站""和""有关。退一步讲,专家组认为即便被投诉人理解一定英文,但涉及到专业的法律词汇时,其表达可能会受到限制。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案的行政程序应该是中文。但另一方面,专家组也注意到,如果要求投诉人提供其递交的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经济负担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
鉴于此及基于本案的特定情形,专家组决定在本案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不要求投诉人提供翻译文本;以及接受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答辩书,并且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确保该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6.2 三个要素的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ADM享有注册商标权利。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至少自2002年起,就在中国拥有AMD及其相关注册商标。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ADM商标。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时,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不论争议域名中是否含有其它词语,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Compagnie Géné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 诉cao wei,WIPO 案件编号 D2016-0230。此外,在依据政策第一个要素即认定投诉人是否对某一商标享有权利时,通常不需要考虑该商标注册于何种商品和/或服务。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1.1段。
先前的UDRP专家组一贯认为在域名中使用通用顶级域名后缀,通常在判定混淆性相似时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它是注册的技术要求),除非顶级后缀本身构成有关商标的一部分。参见WIPO Overview 2.0,第1.2段和引用。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ADM商标之后添加通用顶级域名".pub",其识别功能不强,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参见Starwood Hotels & Resorts Worldwide, Inc., Sheraton International IP, LLC, Westin Hotel Management, L.P. 诉 Jingjing Tang,WIPO 案件编号 D2014-1040及Guinness World Records Limited (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 诉 ZhuoZhen Wu,WIPO 案件编号 D2015-0352。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DM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可以用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确认其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ADM商标。投诉人在全球拥有众多ADM及类似注册商标,包括中国。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作为世界知名品牌,在全球农产品加工业市场享有很高声誉,其2013年全球收入898亿美元;2014年全球收入812亿美元。投诉人的ADM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2.0,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WIPO 案件编号 D2009-1745。
被投诉人主张,其将使用争议域名建立一个中文名字叫"阿呆猫"的公益性酒吧酒店类门户型网站。但是除了该单纯的主张和网站Logo外,被投诉人未提交其它证据以证明被投诉人确实准备将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另一方面,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指向一个设有多个点击付费链接的网站,其中某些链接与投诉人相关,且网站上还显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将该争议域名以749美元的价格出售。被投诉人辩称争议域名指向的Sedo停放页面内容不受其控制,而且出售争议域名的行为是域名前所有人所为。被投诉人于2016年4月12日才购得争议域名。但是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虽然显示争议域名的交易时间是2016年4月12日,但是却没有显示购买人信息。即便被投诉人确实于2016年4月12日购得争议域名,专家组亦不接受被投诉人的辩称。UDRP专家组在先前的裁决中认为域名注册人通常应被认定为对域名指向的网站内容负责,即使注册人可能对网站上的内容没有直接的控制。参见WIPO Overview 2.0,第3.8段。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提供有利证据证明:a) 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b) 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c)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有利证据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综上,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至少于2002年起,就在中国拥有注册商标ADM。投诉人成立于1902年,拥有超过三万名的员工,为全球140多个国家的客户提供服务。标有ADM商标的商品及服务已在全球广泛地销售与提供且为公众知晓。专家组亦注意到被投诉人提交的在百度搜索"adm"的搜索结果中包括了投诉人的公司简介。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ADM商标,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会令互联网用户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混淆。鉴于投诉人的ADM商标的知名度,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ADM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争议域名指向一个设有多个点击付费链接的网站且网站上还包含出售争议域名的信息。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没有任何实际使用的意思,仅仅是为了抢注争议域名再高价出售。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上写有争议域名的拍卖价格当前为749USD美元,高于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专家组认为这符合政策第4(b)(i)条的规定,构成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另外,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网站上设有的某些点击付费链接与投诉人有关,因此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主张。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中被投诉人的行为亦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构成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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