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5-1863 for lovemarlboro.com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5-1863 for lovemarlboro.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hilip Morris USA Inc. 诉 Si Hai 案件编号:D2015-186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hilip Morris USA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美国的Arnold & Porter。
本案被投诉人是Si Hai,其位于中国广西省。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10月19日收到中文版和英文版的投诉书。2015年10月20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10月2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注册机构亦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10月3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11月1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5年11月2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12月1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制造、营销并销售香烟等,包括其知名商标MARLBORO的香烟等。投诉人持有以特殊字体写的MARLBORO商标(于1908年在美国注册,注册号68502)及MARLBORO图形商标(于1972年在美国注册,注册号938510)。这些商标都注册于国际类别第34类,指定商品为香烟。投诉人已注册域名。该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有关投诉人及其MARLBORO产品的信息。
根据WhoIs数据库的资料显示,争议域名注册人为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Si Hai")。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6月29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销售包括MARLBORO在内的各类品牌的香烟。注册人的联系地址包含城市、与该城市不同的省及邮政编码。由于地址不正确,书面通知无法以快递形式送达。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主注册簿中,投诉人为以上MARLBORO商标的注册所有人。投诉人已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宣传并推广MARLBORO商标,因此投诉人已在MARLBORO商标中创造大量商誉。多个先前UDRP行政专家组已确定MARLBORO商标为知名商标。公众见到争议域名可能以为投诉人正在网上销售其MARLBORO商标下的香烟。即便公众发现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喜欢MARLBORO品牌香烟的第三方运营的网站,也会造成混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其关联公司或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下提供的众多产品中的任何产品没有任何联系或从属关系。被投诉人未以包含"Marlboro"一词的任何名称或商标而为人所知。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用作为争议域名并非出于巧合或意外。即便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表明其喜爱MARLBORO香烟,这不构成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在完全知晓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的商标的注册日期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被投诉人简单地搜索一下因特网即会发现投诉人广泛使用其MARLBORO商标。被投诉人故意使用MARLBORO商标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MARLBORO文字标志和图案这一事实进一步证明被投诉人的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特殊字体的MARLBORO商标及MARLBORO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些商标的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其余部分为"love"和一个通用顶级域名".com"。关于"love",该部分可翻译为"爱",属于通用词汇,它跟"Marlboro"在一起可翻译为"喜欢Marlboro"。专家组认定该部分不具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Wang Peng,WIPO案件编号D2012-2447 及Revlon Consumer Products Corporation 诉 Brandy Farris,WIPO案件编号D2003-0291)。关于通用顶级域名,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案件编号D2014-0080)。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MARLBORO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关于上述第一个情形,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明被投诉人未获得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许可、授权或同意,在域名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MARLBORO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不仅出售投诉人的产品,而且出售投诉人竞争对手的产品。专家组认为该使用不属于使用争议域名善意提供商品(参见Oki Data Americas, Inc. 诉 ASD, Inc.,WIPO案件编号D2001-0903)。
关于上述第二个情形,被投诉人的名字为"Si Hai"。该名字与"Marlboro"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关于上述第三个情形,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
如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个情形。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任何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确认被投诉人与其之间无关联关系。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显示投诉人持有的以特殊字体写的MARLBORO商标及MARLBORO图形商标,和投诉人的产品。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该网站不仅销售投诉人的产品,还销售投诉人竞争对手的产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使用会造成该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
此外,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完整,因此书面通知无法以快递方式送达。专家组认为该行为也可能是恶意的一种表现。
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b)条(iv)项的规定。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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