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5-1333 for amegybank.mobi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5-1333 for amegybank.mobi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megy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诉 dong yafeng 案件编号:D2015-133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megy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得克萨斯州休斯敦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allister Nebeker & McCullough,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dong yafeng,其位于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7月29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7月3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8月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5年8月5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同日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8月12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9月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5年9月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9月8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一家国家银行协会,是Zions Bancorporation的子公司。投诉人在美国拥有多个AMEGY及其类似商标,其中包括:第3269288号AMEGY商标,第2979655号AMEGY BANK商标,以及第3105196号AMEGYBANK商标。均注册于与“银行服务”相关的服务项目上。前述商标的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争议域名于2015年7月16日被注册。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该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称其于2003年注册了域名,该域名的现注册人是其母公司。投诉人使用该域名宣称和提供银行服务。
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其享有商标注册权的AMEGYBANK完全相同。而争议域名与AMEGYBANK商标的不同仅为通用顶级域名“.mobi”。.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不会将其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区分开来。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理由如下:
(a) 被投诉人在投诉人获得相关商标长时间之后才注册争议域名。
(b) 投诉人并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标。
(c) 被投诉人并非善意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合法非商业或公平地使用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内容为一些新闻链接,与银行服务完全无关,不够成合法使用。
(d) 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企图通过误导的方式以吸引消费者访问其网站。争议域名可能被用于网络欺诈等。
(e)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商标的如上使用可能玷污投诉人的商标。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AMEGY、AMEGY BANK及 AMEGYBANK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b) 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投诉人的业务。
(c) 被投诉人企图通过误导的方式以吸引消费者访问其网站,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d) 投诉人已经在先前相似的UDRP投诉中胜诉。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规则第11(a)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2015年8月5日,中心就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出中文和英文通知。自此之后,中心在整个行政程序中一直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请求行政程序使用英文,并在2015年8月5日的电子邮件中确认此请求。投诉人指出:(1)投诉人为美国机构,且在所有商务往来中均使用英文;(2)争议域名由英文字母构成,被投诉人选择注册由英文字母构成的域名;及(3)投诉人无法用中文进行沟通,且不应当由投诉人承担由于文件翻译带来的额外支出和程序的延误。投诉人引用了先前的UDRP案例来支持其上述主张。
根据本案的案卷材料,专家组认为可以合理推定被投诉人对英文有一定的理解程度,英文版的投诉书并不会对其造成不公平。此外,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人要求英文行政程序的语言提出反对且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所以,专家组决定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但是,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且并无事实说明当事人双方对于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另有约定。专家组亦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为中文。因此根据规则第11(a)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的裁决。 B.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出的其对AMEGY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其中包括:第3269288号AMEGY商标,第2979655号AMEGY BANK商标,以及第3105196号AMEGYBANK商标,以上商标的注册地均为美国。
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amegybank”组成,与投诉人的商标AMEGYBANK及AMEGY BANK(去除两个单词间的空格后)完全相同。该主体部分当中的“bank”可为“银行”的意思,属于通用词汇;“amegy”为当中没有固定含义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AMEGY完全一样。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AMEGY亦构成混淆性相似。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满足政策第4(a)条的第一个要素。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投诉人注册AMEGY系列商标的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并且投诉人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AMEGY系列商标。此外,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提供各类新闻链接,与银行服务完全无关,不够成善意使用或合法非商业性地使用争议域名。
如果投诉人可以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被投诉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否则,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二个要素。(参见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
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主张,表面证据成立。并且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也未反对投诉人的主张和证据。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二个要素。 D.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注册的AMEGY系列商标的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且争议域名与AMEGY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投诉人提出其早于2003年注册了域名,现该域名的注册人已变更成其母公司。投诉人使用该域名宣传和提供其银行服务。
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通过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并未反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和证据。
因此,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证据及专家组在第6.C.部分的论述,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满足政策第4(a)条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9月22日

Full & Egal Universal Law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