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5-1294 for porsche-cn.com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5-1294 for porsche-cn.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保时捷股份公司(Dr. Ing. h.c. F. Porsche Aktiengesellschaft) 诉Shanghai heng to auto parts co., LTD 案件编号:D2015-129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保时捷股份公司(Dr. Ing. h.c. F. Porsche Aktiengesellschaft),其位于德国斯图加特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Shanghai heng to auto parts co., LTD,其位于中国上海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35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7月27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7月2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7月2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8月11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8月3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5年9月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8月26日,中心收到投诉人的电子邮件更正其投诉书中的一处引用错误。
2015年9月7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德国的汽车生产公司,自1931年创立。在豪华跑车的领域里,投诉人的PORSCHE保时捷商标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PORSCHE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亦是商号。
投诉人在世界各国和地区注册了多个PORSCHE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注册商标:
国际注册商标第G562572号PORSCHE于1990年10月27日获准注册于第12类“车辆及其零件;航空;航海运载器及其零件”,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早在1996年,投诉人已经注册了域名,并以该域名设立了投诉人的PORSCHE保时捷官方网站。投诉人也拥有多个含有PORSCHE字样的域名,包括,,,和等。
被投诉人于2013年9月18日注册了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似乎在销售一系列的PORSCHE汽车零件。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由其创始人费迪南德·保时捷(Ferdinand Porsche)博士于1931年开始创立。1948年,第一部以PORSCHE命名的跑车问世。从此,PORSCHE以高超的技术和优雅的造型在世界跑车领域占有一席之地。1950年,投诉人成为一家独立的汽车生产厂。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投诉人销售的产品遍及世界各地。
目前投诉人在中国指定的保时捷中心,覆盖了北京(五家),上海(三家)、厦门、温州、杭州、武汉、重庆和南京(各两家),广州、青岛、成都、昆明、沈阳、大连、天津、西安、哈尔滨、宁波、深圳、福州、长沙、金华、东莞、太原、台州、海口、郑州、苏州、长春、南宁、鄂尔多斯、合肥、济南、兰州、唐山、呼和浩特、无锡、南通、佛山、泉州、绍兴、南昌、常州、烟台、香港和澳门等城市。这些保时捷中心都是投诉人的授权网点并为中国的保时捷客户提供保时捷的产品及服务。
投诉人对PORSCHE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等在先权利。投诉人最早于1948年在跑车上使用PORSCHE商标。如今,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已在中国、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110个国家及地区获得了近450个注册,指定在40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为“porsche-cn”,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PORSCHE商标和商号,足以导致混淆误认。
通过投诉人的长期宣传使用,PORSCHE商标具备了极强的显著性,使消费者将PORSCHE与投诉人的产品紧密联系在一起。
众所周知,“cn”是“中国”的英文简写。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故意采用了投诉人一贯的域名命名方式,容易使人理解为“保时捷-中国”,不仅未能区别于投诉人在先注册商标及商号,反而进一步增强了争议域名与PORSCHE商标、投诉人之间的混淆性。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PORSCHE商标或者以之注册域名。
争议域名指向页面显示“本公司主营原厂保时捷汽车配件、路虎汽车配件,兼营沃尔沃、奥迪、宾利、玛莎拉蒂、兰博基尼等高档欧洲车配件”。根据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之2.3段的大多数意见,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商标作为争议域名销售投诉人竞争品牌的商品,其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PORSCHE保时捷品牌通过投诉人的大规模的、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PORSCHE保时捷更是曾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其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争议域名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投诉人注册以及、和等域名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争议域名采取了与投诉人完全相同的“porsche-”加地区名称完整拼音的命名方式,可见被投诉人在注册该争议域名时已经知道投诉人的域名命名方式,其模仿以攀附投诉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十分明显。
被投诉人不具有使用争议域名的合理理由。被投诉人作为与投诉人同业竞争者,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依然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争议域名,目的在于借助投诉人PORSCHE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争议域名的吸引力,进而诱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被投诉人的意图在于混淆其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使他人误以为其与投诉人存在从属关系或者商业关联,借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购买其产品,进而牟取不正当利益。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PORSCHE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商号。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持续使用PORSCHE商号及品牌生产和销售汽车至今已有超过65年的历史。专家组同意,PORSCHE商标在豪华跑车的领域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投诉人至少自1990年起在中国对PORSCHE享有注册商标权。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该商标享有权利。
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porsche”、“-”及“cn”的字样组成,其中的“porsche”字样与投诉人的商标PORSCHE完全相同。“-”是一个连字符;“cn”是中国 (“China” )的英文缩写,其皆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有效区分开来。附加“.com”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亦不具有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的作用。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但是只要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该要素,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Taylor Wimpey PLC, Taylor Wimpey Holdings Limited 诉honghao internet foshan co, ltd, WIPO 案件编号 D2013-0974。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已经证明其为PORSCHE商标的持有人,并且声明投诉人没有授权、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申请任何包含PORSCHE商标的域名。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此外,根据投诉人提出的本案争议域名的WhoIs数据库资料显示,被投诉人的名称亦与PORSCHE不相对应。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显示负责公司为“上海恒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声称其主要从事保时捷原厂汽车零件批发和零售业务。
根据UDRP专家组的大多数意见,争议域名被用于提供带有投诉人PORSCHE商标的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可属善意行为,且被投诉人在此种情形下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利益。条件如下:
(i) 被投诉人必须确实性地在提供该产品或服务;
(ii)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上必须仅卖带有该商标的产品;
(iii) 争议域名必须清楚地透露被投诉人与商标持有人的关系,不能误导性地表示其为该商标商品的官方网页;
(iv) 被投诉人不能霸占所有可让商标持有人反映其商标的域名。
参见Oki Data Americas, Inc. 诉 ASD, Inc.,WIPO 案件编号. D2001-0903;Research in Motion Limited 诉 One Star Global LLC, WIPO 案件编号 D2009-0227。
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页面显示“本公司主营原厂保时捷汽车配件、路虎汽车配件,兼营沃尔沃、奥迪、宾利、玛莎拉蒂、兰博基尼等高档欧洲车配件”。可见,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商标作为争议域名销售与投诉人有竞争关系的品牌的商品。
另外,专家组在该网页上找不到任何声明足以清楚地表示被投诉人与PORSCHE商标持有人即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商业关系。
很明显的,上述行为不能达到Oki Data先例中的善意使用域名的标准(尤其第(ii)和(iii)条)。所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给被投诉人。然而,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特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争议域名直接相 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上的商 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 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认定投诉人对PORSCHE享有注册商标权,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投诉人的PORSCHE品牌创立多年,已在相关行业成为世界知名品牌。所以,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该争议域名,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采取了与投诉人相似的“porsche-”加地区名称的命名方式。被投诉人没有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的显著位置准确地表明其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这一行为极可能误导互联网用户把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联系起来;也可能使互联网用户对该网站上的商品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此外,被投诉人还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销售投诉人竞争对手的产品。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成功提供了举证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Sok Ling MO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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