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5-1069 for sportsdirect.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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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5-1069 for sportsdirect.top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 Retail Limited 诉 Tong Ya Jun 案件编号:D2015-106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 Retail Limited,其位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伦敦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 LLP,其位于英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Tong Ya Jun,其位于中国甘肃省白银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6月22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6月2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6月2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5年6月26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6月29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7月3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7月23日。
2015年7月8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主要是反对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在同一封电子邮件中似乎亦表示愿意与投诉人和解。2015年7月9日,中心邀请投诉人评论其是否愿意中止行政程序,与被投诉人协商解决争议。投诉人于同日要求中心继续行政程序。2015年7月24日,中心告知当事人双方将开始指定专家组的程序。
2015年7月29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英国的公司,主要从事体育用品零售。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个国家和地区取得了包含SPORTSDIRECT字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中国。例如,第2597152A号SPORTSDIRECT英国注册商标,注册于2011年10月4日。第6553206号SPORTSDIRECT.COM中国注册商标(由投诉人的集团公司注册),注册于2010年9月28日。第11788795号SPORTSDIRECT.COM中国注册商标,注册于2014年5月7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1月25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领先知名的全球性的体育零售商,也是Sports Direct集团公司之一。Sports Direct集团公司包括Sports Direct International Plc.,其是一家上市公司,已被列入FTSE伦敦证券交易所。Sports Direct International Plc.亦是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大的100个公司之一。
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商标SPORTSDIRECT,亦与投诉人的商标SPORTSDIRECT.COM及其相似。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未使用争议域名,争议域名也不指向任何有效网站。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已使用或准备使用争议域名,以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考虑到SPORTSDIRECT商标的声誉及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完全知道投诉人的SPORTSDIRECT商标。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虽然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在本案特定情况下,这并不妨碍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恶意使用。此外,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还注册了其他多个包含知名品牌的“.top”域名。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中心于2015年7月8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如下:
被投诉人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回复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但这并不表示被投诉人不反对行政程序语言使用英文。
被投诉人虽然注册了200多个英文国际域名,但是注册协议都是中文的。被投诉人理解一些简单的英文,但是不能理解大篇幅的英文投诉书,这对被投诉人不公平公正。
本争议是有关争议域名的归属权,而非投诉人商标的归属权。在裁决结果未确定前,不能说投诉人的商标和争议域名有任何关联。
被投诉人坚信争议域名的归属权问题,能在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友好协商的情况下得到妥善解决。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根据规则第11(a)条,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规则第11(a)条同时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b)和(c)条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和/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主要理由如下:
(i) 虽然投诉人业务遍布全球,但投诉人的商业合同都使用英文及投诉人的控股人使用英文;
(ii) 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提交此投诉书前发给被投诉人的信为英文;
(iii) 被投诉人已注册了200多个包括第三方的英文品牌的域名,所以被投诉人应懂英文;
(iv) 在投诉书中提及的所有投诉人的商标为英文;
(v) 争议域名为英文域名;
(vi) 投诉人发送投诉书之前,被投诉人未反对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
被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主要理由如下:
(i) 被投诉人虽然注册了200多个英文国际域名,但在注册这些域名时,注册平台,注册页面,缴费平台,注册协议等整个流程都使用的是中文。被投诉人在仅仅读懂中文注册协议的情况下注册的这些域名;
(ii) 虽然被投诉人了解一些简单的英文单词,并不代表能读懂大篇幅的英文投诉书;
(iii) 投诉人投诉的是一名中国人,投诉人应该使用被投诉人的语言即中文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不然会造成沟通障碍;
(v) 投诉人是一个集团公司,完全有能力提供全中文投诉书。而被投诉人是一个个人,不具备大篇幅翻译外文的能力;
(iii) 被投诉人根本看不懂投诉人的全英文投诉书,该案件的审理已经缺失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家组在决定使用非注册协议规定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时,必须本着对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本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双方对该语言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等考虑在内。专家组注意到中心在行政程序中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当事人双方联系。同时,专家组熟知中文和英文,能理解当事人提交的中、英文材料。
基于本案案情并经全面考量,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也接受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邮件,但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6.2. 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SPORTSDIRECT和SPORTSDIRECT.COM的商标权。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SPORTSDIRECT商标,亦包含了投诉人的SPORTSDIRECT.COM商标的主要部分。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SPORTSDIRECT和SPORTSDIRECT.COM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对SPORTSDIRECT和SPORTSDIRECT.COM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投诉人主张本案中不存在政策第4(c)条规定的任何情形。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实质性证据或任何实质性的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没有提供在政策4(c)下的证明其针对争议域名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实质性证据,投诉人商标通过多年的宣传取得的知名度,被投诉人注册了其他含有第三方商标的域名以及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并没有实际内容(此意味着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并没有按照 “sport” 或 “sport direct”的原本含义使用),专家组由此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2.2段。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案卷材料,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包含SPORTSDIRECT字样的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的时间。经过投诉人对SPORTSDIRECT商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SPORTSDIRECT商标在体育零售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SPORTSDIRECT为投诉人所有的商标。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鉴于投诉人的SPORTSDIRECT商标的知名度及本案其他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恶意使用争议域名(见WIPO Overview 2.0, 第3.2段)。
另外,被投诉人承认注册了200多个英文国际域名,更进一步表明被投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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