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5-0515 for tudoudy.org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5-0515 for tudoudy.org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诉 sun rui/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 INC d/b/a PrivacyP 案件编号: D2015-051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上海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中国的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sun rui,其位于布隆迪共和国;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 INC d/b/a PrivacyP,其位于澳大利亚。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PDR Ltd. d/b/a PublicDomainR(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3月25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3月2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3月2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透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15年3月27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透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15年3月30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于2015年3月27日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邮件。2015年3月30日,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4月7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4月2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5年4月2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5月5日,中心指定Kimberley Chen Nobl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运营的“土豆网”(“”)于2005年4月15日正式上线,并一直通过该网站开展视频服务业务。根据投诉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投诉人自2010年起在中国注册了TUDOU、TUDOU及图、土豆网等商标。
被投诉人是位于布隆迪共和国的sun rui及位于澳大利亚的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 INC d/b/a PrivacyP。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4年10月11日。 5. 当事人双方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其对TUDOU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UDOU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注册机构的确认,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英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组在考虑行程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投诉人在本案中请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并提出了理由。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任何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的内容完全为中文,这说明被投诉人对中文有理解和运用的能力。专家组还注意到,中心已通过中文及英文向当事人双方通知了行政程序的有关事项,但是被投诉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中心亦使用中文及英文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通知,而被投诉人仍选择不提交答辩书。投诉书及其附件是以中文提交的。考虑到上述情况,专家组认为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并会避免对案件程序造成不必要的拖延。因此,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 6.2 裁决
根据政策第4条,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要素,以支持获得行政专家组支持其将域名转移或取消的请求: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投诉人于2010年起在中国获得了TUDOU、TUDOU及图、土豆网等商标的注册。因此,投诉人对TUDOU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org”之外,争议域名由“tudou”和“dy”构成。其中,“tudou”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UDOU完全相同;“dy”似乎是无特别意义的字母组合,但是根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为提供影视剧的网站,专家组认为,“dy”可能为中文“电影”一词拼音首字母的缩写(“dian ying”)。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之后添加很可能表示电影的首字母缩写“dy”不能实质性地区别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UDOU,并且电影也指向了投诉人提供服务的领域,更会使互联网用户产生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有联系或关联的错误认识。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UDOU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未发现被投诉人享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投诉人确认其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TUDOU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TUDOU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时间。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2.1段)。
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鉴于专家组在第6.2C.部分的具体讨论,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专家组基于现有证据未发现任何符合政策第4条(c)项所列地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也无法基于现有证据认定有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政策第4条(b)项,针对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特别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如果经专家组认定存在,应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已证明其于2010年起在中国获得了TUDOU、TUDOU及图、土豆网等商标的注册。投诉人注册和使用TUDOU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时间。专家组发现,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顶端写有“土豆电影网—土豆视频|土豆网电视剧|土豆网电影在线观看”等包含投诉人商标的文字。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人的TUDOU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提供与投诉人的网站视频服务相同的业务活动,并且在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土豆网。虽然该网站的底部声明“本网站内容收集于互联网,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健康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但是被投诉人未在网站的显著位置精确地表明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了解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经营活动,其注册和使用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故意试图通过在其网站或网址或者其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Kimberley Chen Nobl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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