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4-1809 for mtu-china.com, mtudieselengines.com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4-1809 for mtu-china.com, mtudieselengines.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TU腓德烈斯哈芬有限公司 诉 Li Jinglong和Ruifeng Yang, Shanghai Client Diesel Engine CO.,LTD 案件编号:D2014-180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MTU 腓德烈斯哈芬有限公司,其位于德国腓德烈斯哈芬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中国的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案被投诉人是Li Jinglong和Ruifeng Yang, Shanghai Client Diesel Engine CO.,LTD,其皆位于中国上海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和 (下称“争议域名”)。 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分别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和GoD, LLC.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10月15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10月16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10月17日,注册机构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分别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14年10月20日向当事双方用中文和英文发出关于争议域名的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2014年10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提交其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中心于2014年10月24日收到被投诉人用中文提交的电子邮件,但是被投诉人在该电子邮件中未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10月29日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10月2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11月1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实质性地答辩。中心于2014年11月19日通知当事双发中心将进行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14年11月27日,中心指定Susanna H.S. Le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公司的全称为MTU Friedrichshafen GmbH (即MTU 腓德烈斯哈芬有限公司),简称MTU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柴油发动机制造。投诉人的公司历史可追溯至1909年,最初致力于重型发动机制造。投诉人生产的柴油发动机及动力推进系统被广泛应用于船舶、重农业、铁路、军用车辆、石油和天然气等行业。2014年1月9日,投诉人成为劳斯莱斯动力系统集团一员。该集团在全球拥有140多个销售伙伴和500多家授权经销商。
投诉人在中国设有两大骨干公司:MTU香港公司(MTU Hong Kong)和MTU工程(苏州)公司(MTU Engineering (Suzhou)。前者成立于1993年,后者成立于1996年。投诉人另外还在北京、上海、青岛和湛江设有分公司。
MTU既是投诉人的商号,也是投诉人的商标。投诉人就MTU商标在中国及全球多个国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人的MTU商标早于1982年8月15日在中国注册。
此外,以“mtu”为关键词在百度新闻上进行检索,检索结果皆指向投诉人。
被投诉人Li Jinglong于2007年12月3日注册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Ruifeng Yang, Shanghai Client Diesel Engine CO.,LTD于2013年6月3日注册争议域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的主要主张为: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原因如下:
a. 专家组在多个UDRP裁决中认定,“.com”作为通用顶级域名的后缀,不具备任何区别域名与商标的作用。因此,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mtu-china”,包含投诉人的显著性商标MTU、连字符“-”以及通用词“china”。连字符“-”为无含义的符号,无法发挥有效区分作用。
b. 众所周知,“china”即“中国”,属于国家名称。与投诉人商标一同使用时,“china”不仅无法消除混淆,反而因其固有含义而更加强了混淆的可能性,将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其为投诉人中国公司的网站或是投诉人的中文官方网站。
c. 另一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mtudieselengines”,包含投诉人的显著性商标MTU以及两个具有特定含义的附加词“diesel”和“engines”,即“柴油机”和“引擎”。 “Diesel”和“engines”均与投诉人的柴油发动机产品密切相关。互联网用户将更多关注争议域名中的MTU,而非通用词“diesel”和“engines”。因此,以上通用词的添加并不足以防止消费者混淆。
d. MTU系投诉人独创的显著性商标。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显著性商标MTU这一事实,便足以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TU商标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原因如下:
a. 多个UDRP裁决已确认,单纯的域名注册行为并不产生权利或合法利益。
b. 就投诉人所知,被投诉人不持有任何MTU商标,且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MTU商标或以之注册域名。此外,被投诉人不以任何方式附属于投诉人,或与投诉人之间存在任何许可、授权或其它业务关系。
c. 如访问争议域名,该争议域名跳转至“”。 该网站的运营方为上海哈塔柴油机有限公司,从事MTU品牌发动机整机和部件的进出口业务。 点击“产品展示”,可见一款Bosch产品在售。 点击“联系我们”栏目,可见争议域名网站和另一网站“”。上海哈塔柴油机有限公司在“”宣传销售Deutz/Khd、Cummins、Isuzu、Mtu、德国Kkk等多种品牌的发动机整机和部件。
d. 如访问争议域名,该争议域名跳转至“”。点击“About SCDC”,可见被投诉人销售Deutz/Khd、Cummins、Isuzu、Mtu、德国Kkk等多种品牌的发动机整机和部件。点击“Products”,可见一款Skf品牌产品在售。
e. 被投诉人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其与投诉人之间的混淆,如主动在争议域名网站揭示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等,且通过两争议域名网站销售非投诉人的产品。被投诉人对两争议域名的使用不符合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条件,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f. 为利用投诉人的MTU商标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的MTU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本身就排除了善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可能。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原因如下:
b.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因为MTU是投诉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除利用MTU商标的知名度和投诉人的商誉制造混淆以牟取不当利益外,被投诉人不具有将MTU商标作为争议域名重要组成部分的合理理由。被投诉人无合理理由而将显著性商标MTU注册为争议域名的行为本身已足以证明其恶意。
c. 作为同业竞争者,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MTU商标的情况下,仍选择注册争议域名,其目的在于阻止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并试图利用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制造其与投诉人之间的混淆,其行为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因为被投诉人之所以使用MTU商标注册争议域名,目的在于借助投诉人的MTU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争议域名的吸引力,进而诱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真实意图是借由争议域名制造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其它商业关联的混淆,借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并购买被投诉人的产品或服务,进而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提供竞争产品或服务的行为,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该行为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Ruifeng Yang在其2014年10月24日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指出:
“域名:注册人是我,而且不再续费,不再使用,我没有义务转移给任何人。
另外一个域名:
1>. 这个域名注册时间为2007年,当时注册并不知道具体做什么用,所以不存在主观恶意。
2>. 这个域名后面包含“-”和china两个词,不只是MTU 三个字母,我们的域名MTU-CHINA.COM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所以不涉及投诉人说的商标问题。
3>. 另外,我们想说明投诉人所提出的恶意行为,根本不存在,都是投诉人自己臆想出来的,没有实际的具体的依据。所以希望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难道说我注册一个26个字母组成的域名是不是我把全球的域名都侵权了呢?”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的语言
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的语言是英文。
根据规则第11条,在当事人双方无协议或在注册协议中无特别规定时,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规则第11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b)和(c)条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并且使用中文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经全面考量后,专家组认为使用中文做出本裁决较为合适。 6.2 多个被投诉人合并审理
有关多个被投诉人合并审理的原则,在先前的UDRP案例中,专家组已经加以阐述。 相关的条件包括:(a)域名或域名指向的网站实质被同一个人或个体操纵; (b)将多个被投诉人合并审理对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专家组认为,在同一人使用不同名称注册域名或者注册者应当作为一人实际对待的情况下,争议案件应合并审理。 见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诉 Domain OZ,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57;Yahoo! Inc. and GeoCities 诉 Data Art Corp., DataArt Enterprises, Inc., Stonybrook Investments, Global Net 2000, Inc., Powerclick, Inc., and Yahoo Search, Inc., WIPO 案件编号 D2000-0587。
本案投诉人认为两个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从名字看虽不相同,但基于下列事实,投诉人有理由相信两个注册人系同一人:
(1) 争议域名注册信息显示,的注册组织为Shanghai Client Diesel Engine CO.,LTD;而所指向的网站的运营方正是Shanghai Client Diesel Engine CO., LTD。
(2)被投诉人Li Jinglong与Ruifeng Yang的联络信息一致,包括使用相同的电话号码“56800810”,以及相同的传真号码“56809005”。
(3)两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中披露的联系信息相同,包括“联系我们”栏目所披露的销售热线及传真均为“+86 21 56800810”以及“+86 21 56809005”(即两争议域名注册信息所登记的联系电话及传真)。
(4)如访问争议域名,可见“Contact us”栏目显示的联系人为Mr. Charles,其使用的邮箱为scdc@(邮箱后缀为另一争议域名)。而如访问争议域名,可见其联系邮箱为“charles@”、“charles@”。两个网站所披露的联系人的姓名相同,且邮箱后缀均为“@”。
本专家组接受投诉人的理由,认为被投诉人使用不同的名称注册了两个争议域名,即两个争议域名的实际所有人为Shanghai Client Diesel Engine CO.,LTD。 专家组也同意作为经营同一业务的竞争者,若两被投诉人为不同的个体,则不可能使用相同的联系信息来开展业务和维护客户。
基于以上理由,本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0(e)条裁定将本案的多个被投诉人合并审理。 6.3 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的转移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名为和。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MTU享有注册商标权。
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是否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似相似的问题,必须通过比较争议域名和注册商标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之后,才能得到结论。重要的一点是,两者之间是否混淆性相似是以一般在互联网上搜索投诉人的商品和/或服务的互联网使用者的角度为标准。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MTU商标,而且专家组认为和 这两个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是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mtu”。这两个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无论在视觉上、听觉上或是发音上都相同,所以给人的第一个感觉是此些争议域名和投诉人有关,极有可能是投诉人自己注册的域名,用于在线营销其产品和/或服务。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MTU商标的差别只是争议域名其中一个包含了“china”即“中国”的意思,而另一个却包含了“dieselengines”即“柴油发动机”的意思,两者均为叙述性质的英文文字,不具有显著的区别效果。因此,被投诉人附加这些通用英文文字并不能将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MTU商标有效的区分开来。再加上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以“mtu”为关键词在百度新闻上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大部分指向投诉人,因而更加剧了两者之间的混淆程度。此外“.com”作为通用顶级域名一般而言也不具有区别作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MTU混淆性相似。 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c)条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如果行政专家组认为尤其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明,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政策第4(a)(ii)条对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根据本案材料,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主张,表面证据成立。基于投诉人针对MTU商标拥有合法的权利,被投诉人应该举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本身针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说服本专家组。被投诉人尝试通过2014年10月24日的一封电子邮件解释争议域名于2007年注册,但却说当时注册并不知道具体做什么用。被投诉人没有就注册争议域名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有必要解释为什么其要选择注册和投诉人的MTU商标如此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在缺乏合理的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有可能企图利用投诉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MTU商标的声誉,以谋取商业利益、误导消费者或损害投诉人的商标。
综上,本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针对其本身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答辩理由比较薄弱,没有成功证明: (i) 其在收到投诉书之前,其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或者(ii) 其(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或者(iii) 其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此外,专家组在本案中亦未发现其它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其2014年10月24日的电子邮件中所阐述的抗辩理由不能令人信服。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行政专家组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中认为,就政策第4(a)(iii)条而言,投诉人除需证明恶意注册外还要证明恶意使用。根据政策第4(b)条,(特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 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 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 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 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基于以下的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本案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1)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从事柴油发动机制造历史相当久远,而且一直以来投诉人都在使用其MTU商标,并在世界多个国家进行商标注册,而且投诉人也通过注册域名在互联网上提供商品和/或服务。这么久以来,投诉人的MTU商标已有较高的知名度。在现今科技和资讯发达的时代里,人们对某厂家、公司甚至人物的认识已不像以往受到区域或地理位置的局限,互联网为人们在讯息的获取和搜索提供了莫大的便利。在这大前提下,被投诉人只需针对所要注册的域名进行一次简单的搜索,就能确定域名是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本专家组在考虑到投诉人的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一般公众消费者(包括被投诉人在内)对商业活动、品牌、商标的认知程度,推定被投诉人在注册此争议域名的时候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的MTU商标的存在。既然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的MTU商标的存在,但是却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之下仍旧选择注册该些争议域名,这样的行为本专家组认为可以认定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表现。
(2) 另外,虽然被投诉人解释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不存在主观恶意,但是自始至终,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都未在争议域名和的网站上善意提供任何的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准备使用争议域名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反的,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如访问争议域名,该争议域名跳转至“”。该网站的运营方为上海哈塔柴油机有限公司,自称从事MTU品牌发动机整机和部件的进出口业务。但是点击“产品展示”,可见一款Bosch产品在该网站上销售。点击“联系我们”栏目,可见争议域名网站和另一网站“”。上海哈塔柴油机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宣传和销售Deutz/Khd、Cummins、Isuzu、Mtu、德国Kkk等多种品牌的发动机整机和部件。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如访问争议域名,该争议域名跳转至“”。点击“About SCDC”,可见网站上销售Deutz/Khd、Cummins、Isuzu、Mtu、德国Kkk等多种品牌的发动机整机和部件。点击“Products”,可见一款Skf品牌产品在售。因此,专家组不认同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善意提供任何的商品或服务。
鉴于上述内容,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
综上,投诉人广泛地通过互联网提供其商品和服务,以“mtu”为关键词在百度新闻上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大部分指向投诉人,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和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MTU注册商标权利的情况下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且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因此本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和转移给投诉人。
Susanna H.S. Le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14年12月18日

Full & Egal Universal Law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