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4-1258 for tudoucc.net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4-1258 for tudoucc.net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诉Liulinling/Liu Linling 案件编号:D2014-125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上海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北京市。
本案被投诉人是Liulinling/Liu Linling,其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 “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1API GmbH (下称 “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7月23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7月23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7月2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14年7月28日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4年7月29日,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提交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心提交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8月4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8月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8月2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4年8月2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4年9月1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土豆网“”的运营商。土豆网于2005年4月正式上线,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网络视频平台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和推广,投诉人的“土豆网”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在中国,投诉人就TUDOU、土豆网等多个文字或图形在第41、42、38、35类等商品或服务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但不限于第5987244号TUDOU商标,注册于2010年5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影放映等服务上;以及第5987420号土豆网商标,注册于2011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影放映等服务上。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2年9月28日,注册人似为一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的个人。投诉人提交证据显示,争议域名被用来建立“土豆CC网”,用于提供在线视频节目。 5.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如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协议或注册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除非行政专家组对行政程序的语言另作裁定。
根据争议域名注册机构确认的信息,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英文。就本案已提交证据而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并未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达成协议。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使用了中文,投诉人同时要求本案行政程序语言采用中文,其理由包括:
(1) 本案当事人均位于中国,且投诉人为中国公司,被投诉人也为位于中国的个人;
(2) 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网站的语言为中文;
(3)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均为中文材料。
鉴于被投诉人为地址位于中国的个人,且其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网站的语言为中文,专家组认为可以认定被投诉人熟悉投诉人所要求的语言即中文。
专家组在考虑投诉人就行政程序语言提出的上述理由的同时,亦综合考虑了规则第10条(b)和(c)项的规定,即对于所有案件,专家组均应保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且应确保行政程序快速进行。专家组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投诉人提出的上述理由成立,且被投诉人已被给予充分时间和机会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做出评论,但被投诉人未有任何回应。专家组因此决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 6.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首先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投诉人认为其就TUDOU、土豆网等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以上商标在中国乃至全球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争议域名中,“tudou”为争议域名主体显著部分,“.net”为通用顶级域名后缀。因此,争议域名的可识别主体部分“tudou”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号Tudou、享有商标权的TUDOU商标完全相同。此外,鉴于投诉人TUDOU、土豆网商标在中国乃至全球的较高知名度,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很可能认为争议域名同投诉人存在某种法律或商业关系。因此争议域名已构成了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号、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享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投诉人亦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此外,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对TUDOU 和土豆网知名商标的法律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模仿投诉人官方网站建立相应网站,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同时破坏投诉人正常的经营业务。此外,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7.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投诉人在本行政程序中提出的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其须证实同时存在如下三种情况: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基于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可投诉人在中国就TUDOU、土豆网等文字或图形享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于2010年5月7日的第5987244号TUDOU商标以及注册于2011年9月14日的第5987420号土豆网商标。投诉人亦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投诉人及其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在争议域名中,“.net”为通用顶级域名后缀,为构成域名所必须,因此,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tudoucc”。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主张,即“tudou”为争议域名主体可识别的显著部分,而“cc”为不具有识别作用的字母组合。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tudou”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TUDOU商标完全相同。
根据在先的多个UDRP专家组裁决,判断争议域名是否存在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近似的可能取决于商标与域名字符本身之间的比较;在一个域名中,如果投诉人的商标可以被清晰地识别,即便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的字符被附加了通用的、字典收录的、描述性的甚至是否定性的其他字符,也不足以否定域名整体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近似的可能(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1.2段)。本案中,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TUDOU商标,专家组认为在该商标后附加不具识别性的字母组合“cc”并不足以否定争议域名整体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近似的可能。
专家组因此认定,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i)的规定,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相似。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称其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亦未发现被投诉人享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被投诉人故意注册含有投诉人注册商标TUDOU的争议域名,并在相应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UDOU、土豆网等,用以吸引并误导互联网用户,试图依靠投诉人的上述商标的较高知名度牟取不当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就其所能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政策规定的举证责任相应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NEUSIEDLER AKTIENGESELLSCHAFT诉VINAYAK KULKARNI, WIPO案件编号D2000-1769;Dow Jones & Company, Inc. (First Complainant) and Dow Jones LP(Second Complainant) 诉The Hephzibah Intro-Net Project Limited (Respondent),WIPO案件编号D2000-0704;“WIPO Overview 2.0”,第2.1段)。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其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提供任何证据,专家组也没有发现本案中存在政策第4(c)条所规定的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注意到,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不仅未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显著位置清楚地表明其与投诉人的关系,还在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UDOU、土豆网等,亦自称“土豆网”。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这种对于争议域名的使用不构成政策第4条(c)项(i)所定义的“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ii)的规定。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TUDOU及土豆网商标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这一点亦得到先前UDRP专家组的肯定(参见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Mei Han,WIPO案件编号D2014-0447;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Zhangyanqing,WIPO案件编号D2014-0193)。
考虑到投诉人TUDOU商标的知名度且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于投诉人上述商标的注册日期,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及其知名的TUDOU商标。被投诉人在明知或应知投诉人商标及其视频网站土豆网的情况下,仍使用含有投诉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TUDOU商标注册争议域名,建立“土豆CC 网”视频网站,并在争议域名网站的显著位置使用投诉人的TUDOU及土豆网注册商标,又将该网站命名为“土豆网”,提供与投诉人业务相竞争的视频服务。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应就其使用争议域名和上述种种“巧合”作出合理解释,但是被投诉人并未在本程序中提交任何答辩来反驳投诉人的主张。专家组因此作出合理推断,即被投诉人通过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故意试图通过在其网站或网址或者其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政策第4条(b)项(iv)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iii)的规定,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8.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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