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4-0654 for marlboor.com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4-0654 for marlboor.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hilip Morris USA Inc. 诉Han Yaobin 案件编号:D2014-065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hilip Morris USA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Arnold & Porter,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Han Yaobin,其位于中国辽宁省大连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4月18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4月22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4月2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14年4月24日向当事人双方用中文和英文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中心于2014年4月28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中文翻译。被投诉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中心确认,中、英文版本的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5月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5月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5月28日。
2014年5月12日,被投诉人告知中心,其英文不好,要求中心提供答辩书中文模板。中心向被投诉人提供了非官方翻译的答辩书中文模板。2014年5月13日,被投诉人确认收到答辩书中文模板,并表示“愿意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并对给投诉人带来的麻烦和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 2014年5月14日,中心邀请投诉人确认其是否愿意中止行政程序以便和被投诉人和解此案。
鉴于投诉人的请求,中心于2014年5月14日发出中止行政程序的通知,行政程序中止至2014年6月13日。行政程序在投诉人请求下于2014年6月11日重新启动。新的答辩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25日。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中心于2014年6月26日告知被投诉人中心将进行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14年7月3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Philip Morris USA Inc.,其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是世界知名的烟草生产商及销售商。
投诉人于1908年在美国注册了MARLBORO商标(注册号68,502),于1972年注册了MARLBOROFILTER CIGARETTES商标(注册号938,510)。投诉书附件所附的MARLBORO该些商标迄今有效。
根据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的信息,被投诉人是Han Yaobin,其位于中国辽宁省大连市。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2013年12月16日。争议域名未被实际使用,亦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站,被被投诉人消极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与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对特定MARLBORO商标的注册,使其根据政策第4(a)(i)条对该等标志拥有权利。通过其产品广泛、大量使用,MARLBORO商标已仅与投诉人及其产品相关联,并且在美国众所周知且知名。
争议域名与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明显故意将MARLBORO商标错拼为“marlboor”,即仅颠倒了MARLBORO商标的最后两个字母。因此,争议域名与MARLBORO商标从视觉和听觉上都混淆性地相似。在投诉人根据政策提起的先前投诉中,当涉及明显拼错MARLBORO商标的情况下,先前的UDRP专家组裁定此类域名与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
此处,被投诉人仅颠倒了投诉人商标中的最后两个字母,根据先前的UDRP裁决,专家组应认定被投诉人故意注册错拼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typosquatting)。正如先前的UDRP专家组所认定,如果“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不同之处仅在于颠倒域名中的两个字母”且“颠倒的字母为对投诉人商标的可预见拼错”,则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似乎是可称为“typosquatting”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此外,如先前的UDRP专家组认定,添加“.com”等通用顶级域名原则上与认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不相关。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其关联公司或投诉人于MARLBORO商标名下提供的众多产品中的任何产品没有任何联系或从属关系。被投诉人未以包含“Marlboro”一词的任何名称或商标名而为人所知。被投诉人在知悉的情况下从未针对“Marlboro”或其任何变体寻求或获得任何商标注册。考虑到投诉人对该商标在美国的注册商标权,确实被投诉人无法将“Marlboro”或其任何变体注册为商标。在被投诉人注册并开始使用争议域名时,或从那时起的任何其他时间,被投诉人未获得任何投诉人的明示或暗示许可、授权或同意,在域名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MARLBORO商标。另外,与争议域名有关的 WhoIs 记录并未确定被投诉人的名称为“”。
被投诉人通过错拼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注册争议域名并非意外。被投诉人选择使用该争议域名,是企图通过利用MARLBORO商标志投诉人香烟产品的关联性,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如先前的UDRP专家组所裁定,鉴于投诉人长时间使用MARLBORO商标及其品牌的实力,被投诉人可合法使用与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令人“难以置信”。
最后,被投诉人未将争议域名投入实际使用更加证明了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这一主张。 A.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 a.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鉴于投诉人MARLBORO商标的声誉及知名度,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悉投诉人商标权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 所以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完全知晓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争议域名。此外,被投诉人只要简单地搜索一下网络即会发现投诉人广泛使用MARLBORO商标以销售其烟草商品。被投诉人 亦可以通过搜索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的网站,发现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
另外,争议域名是由错误拼写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而构成即typosquatting,这一行为是恶意注册的一种形式。 b. 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的侵权方法为通过注册与投诉人商标近似的争议域名误导互联网用户,从而滥用MARLBORO商标,根据政策恰恰表明了存在恶意使用行为。虽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并没有实际投入使用,该网站显示存在错误信息的空白页,但是先前的UDRP专家组已认定未积极使用争议域名亦是恶意使用域名的一种方式。
根据先前的UDRP专家组裁决,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域名这一行为亦属于恶意使用域名,尤其是当投诉人商标(例如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是知名或著名商标时。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提交正式的答辩书。
被投诉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中心发送的电子邮件中表示:
“愿意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并对给投诉人带来的麻烦和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此事能够顺利的得以解决,以减少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于1908年在美国注册了MARLBORO商标(注册号68,502),于1972年注册了MARLBOROFILTER CIGARETTES商标(注册号938,510)。前述商标以下统称MARLBORO商标。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此等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投诉书所附的MARLBORO商标注册证显示投诉人注册该些商标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3年12月16日),且该些商标迄今有效。
此案的焦点是争议域名的识别部份“marlboor”是否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很多先前的UDRP专家组就此问题已达成共识:如果域名含有一商标的常见或明显的错误拼写,而且拼写错误的商标占据域名主体或主要部分的,通常应认定该域名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1.10段,“Consensus view: A domain name which contains a common or obvious misspelling of a trademark normally will be found to be confusingly similar to such trademark, where the misspelled trademark remains the dominant or principal component of the domain name.”)
本案中争议域名的识别部份“marlboor”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的不同之处只是颠倒了MARLBORO商标的最后两个字母。很容易被视为对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的错误拼写,识别功能不强,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参见Wachovia Corporation 诉 Peter Carrington, WIPO案件编号D2002-0775;Fuji Photo Film U.S.A., Inc. 诉 LaPorte Holdings, WIPO案件编号D2004-0971)。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列明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投诉人早于1908年就在美国注册了MARLBORO商标及类似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和其各前身实体)自1883年起开始制造并销售Marlboro香烟,该品牌的近代历史始于1955年。几十年来,投诉人一直就其烟草和香烟相关产品使用MARLBORO商标及其变体。投诉人已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在美国宣传并推广MARLBORO商标,MARLBORO商标具有极高商誉。先前多个UDRP专家组已认定MARLBORO商标是知名商标。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 WIPO Overview 2.0,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 WIPO案件编号D2009-1745。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另外,被投诉人于2014年5月13日的电子邮件中已经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并对给投诉人带来的麻烦和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
综上,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中认为,就政策第4条(a)项(iii)目而言,投诉人除需证明恶意注册外还要证明恶意使用。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解析至有效网站。根据先前的UDRP案例,消极持有争议域名不会阻碍专家组根据所有的证据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参见WIPO Overview 2.0,第3.2段;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同上和LEGO Juris A/S 诉 lihailiang, WIPO案件编号DSO2011-0002。WIPO Overview 2.0,第3.2段进而要求专家组必须考察各种情况以认定被投诉人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并列举了几种可被视为恶意的情况,包括“投诉人拥有驰名商标;被投诉人未作出答辩;隐瞒身份;及没有善意使用域名的可能性”等。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早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美国注册了MARLBORO商标及类似注册商标。MARLBORO商标被先前多个UDRP专家组认定为是知名商标。所以即使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未实际投入使用,这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此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作出正式答辩。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主张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上述商标的存在。被投诉人亦没有解释选择作为争议域名的原因。这进一步证明了有关恶意的推断。(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 诉 (This Domain is For Sale) Joshuathan Investments, Inc., WIPO案件编号D2002-0787)。另外,被投诉人在其2014年5月13日的电子邮件中亦表示,对给投诉人带来的麻烦和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并愿意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之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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