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3-2042 for anli68.com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3-2042 for anli68.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lticor Inc.(美国安利有限公司)诉 Huangji Lin 案件编号:D2013-204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lticor Inc.(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其位于美国密歇根州亚达城。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国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Huangji Lin,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13年11月27日收到投诉书。2013年11月2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3年11月2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3年12月1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3年12月1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12月3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3年12月3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4年1月8日,中心指定Douglas Clark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Alticor Inc.(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前身为Amway Corporation,始创于1959年,总部位于美国密歇根州亚达城,是世界知名的大型日用消费品生产商及销售商,也是全球最大的直销公司之一。2000年,投诉人将企业名称由“Amway Corporation”变更为现正使用的“Alticor Inc.”,但仍继续使用“美国安利有限公司”作为其中文名称。
投诉人业务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4000名员工及300万人的核心销售队伍,生产销售营养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等多达450余种产品。1992年,投诉人正式进入中国,在广州设立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Amway (China) Co. Limited,下称“安利中国”)。目前,投诉人在中国的投资总额达 2.35亿美元,经营区域遍布全国31个省区,为消费者提供纽崔莱营养保健食品、雅姿美容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家居护理用品、家居科技产品等230多款产品。
2012年,投诉人全球销售额超过113亿美元,在中国的销售额高达人民币271亿。中国继续成为投诉人全球最大的市场。全球消费市场调查研究权威机构Euromonitor于2009年10月26日更新的报告显示,2001年至2008年,安利中国在维他命和营养补充食品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居第一,护肤品市场占有率也名列前茅。
截至2010年6月底,安利中国因其在优质产品、消费者保护和慈善公益等方面的突出表现而获嘉奖超过3900项,其中五度荣膺“中国最具影响跨国企业”,七次荣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百强”,四度入选《财富》杂志被评选为“最受赞赏公司”,并连续三年荣获“最具责任感企业”。
投诉人就旗下品牌在全球范围内申请和注册了多个商标,其中在中国的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70个安利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商标号

商标

有效期限

类别

使用商品

679396

安利

1994-2-28至2014-2-27

5

医用营养品等

1152230

安利

1998-2-21至2018-2-20

21

厨房用具等

1194139

安利

1998-7-28至2018-7-27

3

化妆品等

1237312

安利

1999-1-7至2019-1-6

29

蛋白粉等

3290133

安利

2004-6-28至2014-6-27

3

化妆品等

4188247

Amway+图形+安利

2006-10-28至2016-10-27

29

人食用粉状蛋白质等
鉴于中文汉字以汉语拼音注音和发音的特点,以及汉语拼音因字母拼写的便利性而被广泛使用于商标中,投诉人在中国的7个商标类别中注册了7个AN LI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商标号

商标

有效期限

类别

使用商品

3646942

AN LI

2005-6-21至2015-6-20

41

培训服务等

3646943

AN LI

2005-6-21至2015-6-20

35

广告宣传服务等

6338480

AN LI

2010-9-7至2020-9-6

5

医用减肥食品品等

6338481

AN LI

2010-12-7至2020-12-6

3

洗衣护理制剂等
本案争议域名于2011年3月31日被注册。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销售及宣传似乎是投诉人的产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如下: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anli68”由“anli”和“68”两部分组成,其中“anli”是其显著部分,与投诉人的AN LI商标完全相同,“68”为阿拉伯数字,无附加含义,不具备显著的区别特征。争议域名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AN LI注册商标,在字母组合、外观、发音和录入方式上与投诉人的AN LI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为投诉人在中国设立的网站或与投诉人存在其他联系。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商标权,亦不享有姓名权。被投诉人的姓名为“Huangji lin”,与投诉人的安利或AN LI商标在读音、拼写等方面截然不同。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姓名权。
被投诉人不因其转售行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虽利用争议域名开设网站转售带有投诉人商标的产品,但并没有获得投诉人的授权使用安利或ANLI商标,而在没有商标持有人明示授权的情况下,对带有商标产品的转售并不直接产生使用该商标作为域名的权利(见X-ONE B.V. 诉 Robert Modic, WIPO 案件编号 D2010-0207)。
被投诉人并未获得投诉人的合法授权,却擅自注册争议域名并建立以销售投诉人产品为主的网站,声称其为“美国安利产品专业供应商”,故意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同时,被投诉人也在争议域名网站的首页设置了多个与投诉人不相关甚至存在竞争性关系的产品链接,互联网用户可据此获得除带有投诉人商标以外的其他多种商品。
专家组在Oki Data Americas, Inc. 诉 ASD, Inc., WIPO 案件编号D2001-0903一案中认为,“要符合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至少应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a. 被投诉人真实地通过网站提供商品或服务;
b. 被投诉人应利用该网站仅出售带有投诉人商标的商品;
c. 被投诉人应精确揭示其与商标持有人的关系;
d. 被投诉人不能通过注册大量域名以阻止商标持有人以域名形式反映其商标。”
本案中被投诉人的行为至少未能满足上述第b和c项,因此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服务,不能据此主张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而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构成恶意。被投诉人还在争议域名网站中整理转载有关投诉人的资讯,上述行为表明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
被投诉人低价倾销带有投诉人商标的产品,严重扰乱投诉人的市场分销秩序。投诉人的产品实行全国统一售价,不允许营销人员低于规定售价销售产品,但争议域名网站显示“美国本土安利纽崔莱(5折起特价!)”、“安利中国纽崔莱(65折全场特价!)”、“美国本土安利雅姿(47折起特价)”等的多个产品标题栏。同时被投诉人声称“为回报各位新老顾客近三年来一直对本站的照顾,本站国产安利纽崔莱65折酬谢各位朋友!美国和香港安利产品4.7-6.8折[…]”。以热销产品“完全营养蛋白粉蛋白粉(450克,美国安利纽崔莱)”为例,其价格仅为市场价的67%(按被投诉人提供的“市场价”和“网站价”计算)。未经投诉人合法授权,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网站出售带有投诉人商标的产品并以低价诱导消费者购买,冲击了投诉人正常的销售体系,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构成恶意。
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向互联网用户等投诉人的潜在顾客灌输虚假错误信息,破坏了投诉人的良好声誉和正常业务。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多篇文章中提到“国产VC每片只有60mg,这明显是起不到什么保健作用的,但价格倒是很贵”、“同样的维生素C, 中国的含量只有60毫克,知道这样含量的产品在美国叫什么吗?叫维生素糖果!”、“中国安利一天需要多少片才能满足个人自身的营养平衡呢?而美国纽崔莱一片就可以解决日常所需了”、“中国安利卖价是全球最高的!(同时还有含量缩水,产品更新慢,品种少等缺点)”、“中国安利营养品是早已淘汰的第五代营养补充食品”、“为甚中国安利滋润一直断货吗?[…]因为中国生产的滋润产品不合格所有才断货的[…]”等等。被投诉人的行为严重诋毁安利中国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破坏了投诉人的良好声誉和正常业务,构成恶意。
被投诉人提供不实信息,故意制造混淆,企图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及其他连机地址,构成恶意。
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网站命名为 “安利专卖网”,声称争议域名网站“www.”始建于2004年1月,但WhoIs数据库查询显示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是2011年3月31日。可见,被投诉人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了不实信息,涉嫌虚假宣传。此外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的“合作网站”栏目设有众多投诉人官方网站的链接,通过制造产品来源方面的混淆,诱导互联网用户认定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合法授权关系。此外,争议域名网站首页存在多个与投诉人毫不相关的网站链接,甚至包括 “美国USANA优莎娜”、“天天营养网”和“中华保健食品网”等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的营养保健品品牌链接。投诉人认为,一般的商标权利人为避免淡化其商标的显著性,不会在自己的网站上设置与其不相关或者竞争对手网站的链接,而被投诉人反其道而行之,可见其并非正当权利人。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目的在于借助投诉人及其商标的声誉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引诱互联网用户访问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品牌链接或者其他连机地址,获取不当商业利益,严重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明显构成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专家组依据政策、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裁决。根据规则第15(a)条的规定,专家组将基于当事人提交的陈述和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要素,其主张才能得以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ANLI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ANLI商标,只添加了数字 “68”。 “68”为阿拉伯数字,不具备显著的区别作用。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商标权和姓名权。投诉人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注册并使用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首页设置多个与投诉人无关的其他网站链接。且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使用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和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上述理由和专家组在以下部分的论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参见 Croatia Airlines d.d.诉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的商品类别与投诉人的商品相同或相似,且该网站销售大量使用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投诉人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销售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ANLI商标存在的情况下,注册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同时,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使用AMWAY商标,并大量使用图文资料介绍其产品。但是被投诉人没有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说明其和投诉人的关系。该行为除了会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外,亦是对投诉人商标声誉的损害。此外,被投诉人还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首页设置多个与投诉人无关的其他网站链接。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主张,即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至少不满足Oki Data Americas, Inc. 诉 ASD, Inc., WIPO 案件编号D2001-0903 案件中所列举的要素b和c项(见上述第5.A.(2)部分)。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政策第4(b)(iv)条规定,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其网站或网址或者其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鱼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Douglas Clark
独任专家
日期: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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