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2-2499 for iatfglobal-oversight.org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2-2499 for iatfglobal-oversight.org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International Automotive Oversight Bureau/国际汽车监督局(IAOB) 诉 wanglichao 案件编号:D2012-249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International Automotive Oversight Bureau/国际汽车监督局(IAOB),其位于美国密歇根州的南菲尔德。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美国的Dykema(戴克马)。
本案被投诉人是wanglichao,其位于中国河南省商丘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2年12月18日收到投诉书。2012年12月19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12月2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2年12月20日,本中心使用英文和中文向当事双方发送电子邮件,请当事双方就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2012年12月21日,投诉人提交了投诉书中文翻译件。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中文翻译件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2年12月2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2年12月2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1月1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3年1月18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3年1月23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投诉人于2001年在美国注册了IATF商标。投诉人也注册了包括IATF商标的域名。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似乎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1年9月30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自1998年4月30日起,投诉人已经在“汽车产业包括制造商和供应商关于标准的手册”上使用IATF商标。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商标IATF享有商标权。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IATF商标。除了破折号(“-”)以外,争议域名同投诉人的域名完全相同。
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的内容与投诉人官网上的内容完全一致。该行为属于没有经过授权的复制。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不是为了销售其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而仅仅是为了复制投诉人官网的内容。投诉人主张,虽然投诉人不能确定,但是可以合理推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与投诉人的域名几乎相同的争议域名,并且在该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上基本完全复制投诉人的官网网页,“是为了吸引不知情的汽车供应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如伪造ISO/TS16949认证”。
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使用并非是政策第4(c)(iii)条所述的合理或非商业的使用。据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IATF商标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权。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IATF商标享有商标权。
争议域名由投诉人的注册商标IATF﹑“global”﹑破折号和“oversight”组成。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IATF商标。“Global”(中文可译为“全球”)和“oversight”(中文可译为“监督”)都属于描述性的词汇,没有特别含义,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进行有效区分。而且,除了破折号之外,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域名完全相同。由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c)条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政策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告知被投诉人该争议之前,被投诉人已将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用于或可证明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即使被投诉人还未取得任何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者是正当的,而且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牟取商业利益之意图。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Do The Hustle, LLC 诉 Tropic Web, WIPO 案件编号D2000-0624; 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
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由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iv)条,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等同于恶意注册及使用: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它在线地址,制造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赞助、附属或保证方面的混淆,从而牟取商业利益。
本案中,虽然投诉人没有提出具体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原因,但一般而言,如果被投诉人已将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用于或可证明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被投诉人并无误导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牟取商业利益之意图,被投诉人会积极的作出回复并提供一定的解释。但是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刻意地选择了就本争议不做回应,未作出就其使用争议域名原因的任何解释。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几乎完全复制了投诉人的官网“www.”。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复制投诉人网站的行为具有恶意。被投诉人的这一行为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出于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3年2月7日

Full & Egal Universal Law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