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1-2204 for diajeo.com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1-2204 for diajeo.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Diageo PLC 诉 li wuxiu 案件编号:D2011-220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Diageo PLC,其位于英国伦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国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li wuxiu,其位于中国山东省青岛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B, Inc.。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1年12月15日收到投诉书。2011年12月15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B, Inc.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1年12月16日,B, Inc.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1年12月21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1年12月2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1月1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2年1月11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2年1月26日,中心指定Kar Liang So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始创于1749年,总部设在英国伦敦。投诉人的业务遍及全球180个国家和地区,在80个国家设有办公室,员工人数超过2万。投诉人是一家同事经营蒸馏酒、葡萄酒和啤酒的公司,占有全球洋酒市场约30%份额,旗下拥有世界顶级酒类品牌(包括 “Smirnoff”、 “Johnnie Walker”、 “Baileys”、 “Guinness”等)。投诉人在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2001年投资设立公司,2007年成为在中国首个进入白酒行业的外资企业。投诉人进军中国白酒行业引起各类媒体关注报道。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DIAGEO商标,其中包括:
国家/地区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
中国 1284131 33 1999年6月14日
中国 1294979 42 1999年7月14日
投诉人也注册包括DIAGEO商标的一系列域名,包括 (注册日期:1997年9月30日)、 和 。
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是2010年11月22日。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显示的经营主体为“青岛帝亚吉欧酒业有限公司”,并包含一系列推销洋酒的网页。除了争议域名的WhoIs信息和网站内容之外,似乎没有其它有关被投诉人的信息。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DIAGEO商标两者在第四个字母上存在“j”和“g”的差别。对于一般互联网用户,“diageo”与“diajeo”两者在视觉上的差别十分微小。被投诉人将故意错拼的DIAGEO商标注册为争议域名。这一行为似乎未有通用的中文表述,但英文的惯称 “typo squatting” 则是一目了然。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商标权。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被投诉人使用DIAGEO商标或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姓名权或企业名称权。被投诉人不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的DIAGEO商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争议域名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在于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以及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以及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对DIAGEO商标明显享有商标权。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DIAGEO商标两者只在第四个字母“j”和“g”上存有差别。本案专家组认为此差别十分微小。从视觉及听觉两方面来看,一般人很有可能将“diageo”与“diajeo”混淆。因此,本案符合政策的第4(a)条第一项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姓名是“li wuxiu”。事实表明,其姓名与“diajeo”显然毫无关系。投诉人已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商标权、并且未曾授权许可被投诉人使用DIAGEO商标。针对该投诉,被投诉人却并未提交任何答辩。并且,本案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diajeo”而广为人知。在这种情况下,本案专家组将作出对被投诉人不利的推论,推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本案也符合政策的第4(a)条第二项的规定。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本案证据证明投诉人的DIAGEO商标是具有知名度的商标。投诉人在中国对该商标最早的注册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超过十年。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前也应该知晓投诉人商标的存在。但被投诉人仍然注册争议域名,并且将其域名使用于一个推销洋酒的网站,与DIAGEO注册商标所保护的有关产品相竞争。
政策的第4(b)条第(iv)项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其中一个例子为:
“[被投诉人]使用该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网址以获得商业利益,方法是使[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本案证据表明,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推销产品的行为显然是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的,而非另有用意。同时,证据表明争议域名与DIAGEO商标之间具有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在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只可认定被投诉人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浏览争议域名网站使其产生对该网站产品来源、赞助、从属关系或认可的混淆。同时,被投诉人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有鉴于此,本案专家组认为本案符合政策的第4(b)条第(iv)项所列恶意的范围。从而本案符合政策的第4(a)条第三项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Kar Liang Soh
独任专家
日期: 201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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