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1-0671 for betseyjohnsonjewelry4u.com
Karar Dilini Çevir:
WIPO Domain Name Decision D2011-0671 for betseyjohnsonjewelry4u.com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BJ Acquisition LLC 诉 Liang Hao Ming 案件编号:D2011-067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BJ Acquisition LL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的长岛。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Liang Hao Ming,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angzhou E-Business Services Co., Ltd.(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11年4月15日收到投诉书。2011年4月1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1年4月1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1年4月2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1年4月2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1年5月1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1年5月11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书。
2011年5月18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争议域名 于2010年12月16日被注册。在此之前, 投诉人已经在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注册或从前任商标持有人承让了以BETSEY JOHNSON所构成的商标, [见投诉书附件20]。这包括了以下的注册商标:-
商标权享有地 商标号码 商标注册日期/商标承让日期 商品或服务类别
美国 3447088 注册日期: 2008年6月10日 9及14 (包括jewelry) (首饰)
中国香港 300665460 注册日期: 2006年6月23日 3, 9及14 (包括jewelry) (首饰)
特别行政区 转让日期: 2010年12月29日
中国 1270941 注册日期: 1999年5月7日 25 (办理转让中) [见投诉书附件 19]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相似
Steve Madden公司收购了Betsey Johnson LLC后, BETSEY JOHNSON注册商标已转让给投诉人或交由投诉人管理 [见投诉书附件8, 12, 13, 18及19] 。
Betsey Johnson品牌由美国纽约著名时装设计师Betsey Johnson女士所建立。Betsey Johnson女士荣获多项设计大奖包括2009年美国国家艺术委员会颁发的终生成就奖 [见投诉书附件9] 。
Betsey Johnson品牌意味着一种时尚的生活态度, 其产品包括珠宝首饰(手链, 项链, 耳环等)。 其在美国及全球已有65家独立门店及超过2,000家专卖店 [见投诉书附件10], 各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在亚洲地区也极具盛名, 而其中众多产品中, 要数珠宝饰物人气最高, 深受中国及日本等消费者喜爱。
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了 [见投诉书附件21] 及 [见投诉书附件22] 等官方网站域名。
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 betseyjohnsonjewelry4u”由 (a) “betseyjohnson”, (b) “jewelry” 和 (c) “4u” 三部分组成 “betseyjohnson” 与投诉人持有的BETSEY JOHNSON 商标在拼写及读音上相同。“Jewelry” 的中文意思为 “珠宝饰品”, 正是投诉人所拥有的BETSEY JOHNSON 商标所注册的商品种类之一。而珠宝饰品也是投诉人的主要商品。”4u” 英文读音与 “for you” 读音相同, 中文意思为 “为你, 给你” 。
上述各部分所组合而成的词汇, 不仅无法有效将争议域名本身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区分, 反而因为自身含意更加增强了混淆的可能性。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 BETSEY JOHNSON注册商标。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 BETSEY JOHNSON 商标或以该商标注册域名。
被投诉人姓名为 “liang hao ming” 或 “ming liang hao” 并非 “betseyjohnson”。
根据投诉人的商标检索,被投诉人并不享有 “betseyjohnson” 或任何相应的商标权 [见投诉书附件25] 。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在把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 [见投诉书附件26] 和投诉人官方网站 [见投诉书附件21] 的设计和内容作比较时, 可见被投诉人在网站上端采用了与投诉人相同的粉红色 Betsey Johnson特别字体和粉红色唇印图案。再者,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不停地重复 “Betsey Johnson” 二字来形容其商品。
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出售的一款新款 “Betsey Johnson Jewel octopus Ring red” [见投诉书附件28] 与投诉人官方网站中出售的正品新款 “Ring Octopus Stretch” (八爪鱼款戒指) 完全相同 [见投诉书附件29] 。被投诉人出售的一款是假冒商标产品。这行为的目的在于冒充投诉人“BETSEY JOHNSON 商标, 出售假冒产品, 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 构成恶意。
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标有 “Cheap Betsey Johnson Jewelry Sale Online” (中文翻译为 “Betsey Johnson品牌珠宝饰物网上特卖”) [见投诉书附件26]会造成网络使用者误解, 误认为被投诉人销售的假冒产品是投诉人的授权销售产品。
当网络使用者搜索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时, 极容易将其理解为投诉人所有或管理的销售特价珠宝饰物的网上商城。被投诉人藉此以低价销售其质量低劣, 做工粗糙的假冒产品。
被投诉人为了达到其商业利益目的用争议域名及/其网站制造有关商品在来源者, 赞助者, 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 引诱网络使用者访问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 购买被投诉人出售的假冒产品, 此等行为构成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的通知
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资料和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系办法已经在投诉书附件4和中心于2011年4月20日进行的WhoIs检索数据(“数据库记录”)有所记载。此等联系办法详情与注册机构于2011年4月18日向中心提供的详细联系资料吻合。
2011年4月20日,中心已根据上述数据库记录,通过电子邮件把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向被投诉人发送并且同时抄送投诉人和注册机构;并通过速递及传真把书面通知发送给被投诉人。
专家组认为中心已经按照规则第2(a)条的要求,采取了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和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被投诉人未有提出答辩并不是因为中心在联系中有任何的疏忽或不善。 B.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规则第15条(a)段,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规则第14条(b)段,当事人一方,如无特殊情形,不遵守规则之规定或要求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裁决。根据规则第5条(e)段,如果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多个先前UDRP案例中,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未能对投诉人作出的投诉提出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人的投诉是真实可信的,以及被投诉人知道其运作的网站是有误导性的。Hewlett-Packard Company v. Full System S.a.S., NAF 案件编号 FA94637; David G. Cook v. This Domain is For Sale, NAF案件编号 FA94957 及 Gorstew Limited and Unique Vacations, Inc. v. Travel Concierge, NAF案件编号 FA94925。
在Reuters Limited v. Global Net 2000, Inc, WIPO案件编号 D2000-0441一案中,专家组建立了一个更广泛的原则。根据此原则,专家组可以在被投诉人未能提交答辩时推断:
(a)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所声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及
(b)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根据该声称的事实而得出的合理结论没有异议。
但根据政策规定,投诉人也不可以因为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而自动获得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 投诉人仍然需要满足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三个要素。 见The Vanguard Group, Inc. v. Lorna Kang, WIPO案件编号 D2002-1064 及Berlitz Investment Corporation v. Stefan Tinculescu, WIPO案件编号 D2003-0465。
根据政策第4条的规定, 投诉人申请转移或注销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1.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已提交的证据, 投诉人已经在世界多个国家或地区 (包括中国) 注册了BETSEY JOHNSON 两个英文字所组成的文字商标。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权利。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BETSEY JOHNSON 两英文字构成的文字商标。争议域名在有关商标BETSEY JOHNSON之后添加了 “jewelry” 和 “4u” 两个部分。“Jewelry” 翻译为“珠宝饰品”只是一个普通名词而并非专有名词。”4u” 在现今互联网时代广泛被用作等同 “for you” 两字, 可翻译为 “给你的” 或 “为你而设的” 或 “为你而造的” 等意思。这些文字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 Aventis Pharma SA., Aventis Pharma Deutschland Gmbh v. Jonathan Valicenti, WIPO 案件编号D2005-0037。再者, 因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经营的业务都涵盖珠宝饰品, 而珠宝饰品很多时候都是送给别人的。在有关商标Betsey Johnson之后添加“Jewelry 4 U ”等字, 可以理解为“Betsey Johnson 给你的珠宝饰品” 或 “Betsey Johnson为你而造的珠宝饰品”。这不但未能把组合起来的域名与BETSEY JOHNSON商标分别开, 反而更会增加消费者的混淆性。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 仅仅在投诉人的商标后加上一个顶级域名如 “.com” 或描述性词汇也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来。CBS Broadcasting Inc. v. Worldwide Webs, Inc., WIPO案件编号D2000-0834。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BETSEY JOHNSON商标基本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符合政策第4(a) 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2.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定出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或利益:
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政策第4(a)(ii)条对该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已真正善意使用或可证明准备真正善意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
(2)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商业公司或其它组织) 已因所持有的域名而为公众所知,即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
(3) 被投诉人合法非商业性或正当使用该域名,不存有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损害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行为。
根据规则第5条(a)段,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中心的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一文,投诉人只需举证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表面证据 (prima facie case)成立就足够了。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所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在作出此判断时,专家组还考虑到下列情况:
(1) 投诉人没有授权, 准许或特许被投诉人注册含有其商标的争议域名。
(2) BETSEY JOHNSON 商标是由一个美国著名时装设计师的名字所构成, 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商标, 是一个具显着性的商标。
(3) 被投诉人对于要使用该商标作为其域名的一部分, 并未有作出任何解释。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第二个要素。 B3.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于2010年12月16日被注册之前, 投诉人已经在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 包括中国, 注册了以BETSEY JOHNSON 文字所构成的商标。在比较过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和投诉人的网站 [见投诉书附件21, 26, 28及29] 的内容后, 专家组注意到 (1) 被投诉人在其网站内明显地使用了 “Betsey Johnson”两个英文字来形容其多项产品;(2) 被投诉人也采用了与投诉人所采用一样的Betsey Johnson字体和粉红色唇印设计;(3) 其八爪鱼款式戒指也和投诉人的相同; 及(4) 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的顶端写着 “Cheap Betsey Johnson Jewelry Sale Online” (中文可翻译为“廉价Betsey Johnson 珠宝首饰网上特卖”)。再者, 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所售卖的商品是未经其同意或授权的假冒产品。这些行为都会对投诉人所经营的生意有不良影响和构成干扰。对此等强烈指控, 被投诉人应作出但完全没有作出任何答辨或合理的解释。
因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或其授权者通过使用争议域名,将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就其来源,赞助,关联或保证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故意企图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所授权的网站或其它在线位置以牟取商业利益。因为双方都是从事同样的业务,这也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成功证明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iii)和(iv)条的定义,即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条第三个要素的要求。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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